情侣在一起时甜言蜜语,

分开后恶语中伤,

甚至到对方单位闹事,

导致对方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这样的行为是否侵权?

阿珍(化名)和阿强(化名)曾是亲密情侣,分手后双方就恋爱期间的费用分担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阿珍分期偿还,并出具了借条。可到了约定还款时间,阿强迟迟未收到款项,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促,却被阿珍拉黑。阿强心生不满,直接跑到阿珍的公司“讨说法”。协商未果后,阿强竟在公司门口拉起横幅,公然称阿珍“婚骗”。这一行为不仅让阿珍在同事面前颜面尽失,更导致公司以“造成负面影响”为由将其辞退,彻底打乱了阿珍的正常生活。无奈之下,阿珍将阿强告上法庭,主张对方侵害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曲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阿珍与阿强已就财务问题协商处理,阿强所称的“婚骗”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该行为明显贬损了阿珍的品德与社会评价,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阿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阿珍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至于二人恋爱期间的财务纠纷,已通过另案得到妥善处理。

【法官说法】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过往情感的评价和情绪的宣泄,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法官提醒,男女双方要正确处理分手事宜,遵循正当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辱骂、诋毁、泄露隐私信息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字:石静怡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