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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023年法考主观题回忆版

案情

钱一、钱二、钱三发现李某正在偷他们的电瓶车,于是殴打李某,要求李某转账2000元。李某转账之后,钱三称自己有事就先回家了。之后,钱一、钱二带着李某去了公园,把他的衣服脱了,并推入水中。第二天,公安机关发现李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某死于被钝器猛击头部,死亡时间为前一天晚上8点到11点之间。监控录像显示,前一天晚上8点40分,钱一、钱二从公园出来。公安机关以钱一、钱二、钱三涉嫌抢劫罪,钱一、钱二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立案侦查。钱一、钱二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否认打了李某的头部,只是把他的衣服脱了,推到水里,不至于造成李某死亡。公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钱一、钱二殴打了李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以钱一、钱二、钱三涉嫌抢劫罪,钱一、钱二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的母亲对钱一、钱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他们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钱一、钱二的律师甲为钱一、钱二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作无罪辩护,并辩称钱二是未成年人,身份证上的日期写错了,他应该是2003年3月5日出生,但身份证上显示的出生日期是2002年3月5日。如果是2003年3月5日出生,那么钱二犯罪时就未满18周岁,再过1年才年满18周岁。

律师甲提供的认定钱二是2003年3月5日出生的证据有三个:①村干部出具的文件,证明钱二是2003年出生;②钱二父母提供的证言,并提供了准生证,准生证上显示的时间是2002年11月;③钱二祖父母提供的钱二上学时的同学录,同学录上有3个毕业留言,其中一个毕业留言显示钱二的出生日期是2003年3月(有涂改痕迹,“年份2002”中的第二个“2”涂成了“3”)。

法院审理后判决钱一、钱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因为法官认为公安机关没有收集到钱一、钱二殴打李某的直接证据,且法医鉴定意见显示李某的死亡时间为前一天晚上8点到11点之间,而监控拍到二人于前一天晚上8点40分离开了公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钱一、钱二故意伤害李某致死。

法院也未采纳律师甲关于钱二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是法官认为村干部出具的文件过于久远;准生证由钱二的家人保管,后者与钱二有利害关系,可信度不高;有涂改痕迹的同学录因为真实性不足,可信度也不高。于是法院综合认定钱二犯罪时已经成年,驳回了认定钱二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的主张。

问 题

1、对钱一、钱二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什么?

2、请评价法院对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不予认定这一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3、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不成立,对于李某的母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4、对于李某的母亲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哪些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5、请评价法院未采纳律师甲关于钱二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辩护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6、如果钱二的家人因不服一审不认定钱二是未成年人的判决而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则二审法院认为钱二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问题一:对钱一、钱二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什么?

对钱一、钱二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根据《认罪认罚意见》第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本案中,钱一、钱二虽然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否认故意伤害李某的犯罪事实,因此对他们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问题二:请评价法院对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不予认定这一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院对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不予认定的判决是正确的。

我国刑事诉讼定罪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证明钱一、钱二故意伤害李某的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得出有罪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法院不能认定钱一、钱二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问题三: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不成立,对于李某的母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虽然本案刑事部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不能成立,但是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根据《刑诉解释》第197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对于李某的母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李某的母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四:对于李某的母亲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哪些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对于李某的母亲提出的赔偿丧葬费可以予以支持,但是对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的、必然的物质损失。根据《刑诉解释》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但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又根据《刑诉解释》第175条第2款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问题五:请评价法院未采纳律师甲关于钱二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辩护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院未采纳律师甲关于钱二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辩护意见是错误的。

本案中,虽然辩护人律师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钱二犯罪时的年龄未满18周岁,但是,控方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钱二犯罪时已经年满18周岁。根据《刑诉解释》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院应当作出“疑案从轻”的处理,认定钱二犯罪时未满18周岁。

问题六:如果钱二的家人因不服一审不认定钱二是未成年人的判决而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则二审法院认为钱二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二审法院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刑诉解释》第404条的规定,由于本案三名共犯中,只有钱二的部分事实不清,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钱二分案处理,将钱二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或者直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另外,即使钱二犯罪时未满18周岁,也不影响其抢劫罪的成立,只会影响其量刑,因此,二审法院可以维持对钱二的抢劫罪的认定,依法对钱二的量刑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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