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江海区各部门

对区内公共场所、

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重点领域

开展虫媒传染病防治

专项监督执法行动

督促经营单位

严格落实爱国卫生主体责任

9月28日,江海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联合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江海分局、江南街道办事处组织执法人员在对江海区某居民小区进行蚊媒传染病防控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清除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室外花盆杂物和个别楼层室外平台废弃物品,导致产生积水孳生蚊虫。对此,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当即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目前,江海区各部门已累计责令46个单位(含5家企业、9个农贸市场、16家商铺、4个废品站、1个物业、4个工厂、6家医疗机构、1个工厂企业)及15名个人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的3个单位和3 名个人,累计处罚金额2250元。下一步,江海区各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能,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防疫规定、影响江海区防疫安全防线、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行为严肃依法处理,保障市民健康。

【知多D】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违反上述规定,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江门日报(记者/何榕)、江海区司法局、江海区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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