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江门全市上下正在开展
疫情防控集中攻坚行动
和爱国卫生集中专项行动
在这场行动中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全体市民都要
严格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有力有效控制疫情
但仍有少数个人和单位麻痹大意
落实疫情防控和卫生清扫措施不力
不仅危害了自身和家人的健康
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近期
江门各地曝光了一批警示案例
希望各位市民引以为戒
共同行动起来,压实“四方责任”
支持疫情防控攻坚战
拒清积水杂物,一家四口感染
9月28日,江门新会区会城东甲村接到基孔肯雅热病例报告:村民林某某一家5口人(林某某及其父亲、配偶,2个儿子),其中4人确诊基孔肯雅热病并住院隔离治疗,仅剩下小儿子(6岁)托人照顾。
经调查,该户居民门前自建了一个无排水口的水池,池水长期停滞,成为蚊虫孳生的“温床”;加之屋内杂物堆积,长期不予清理,进一步加剧了防疫隐患。
自爱国卫生运动开展以来,村委会工作人员曾多次上门,提醒户主清理房前屋后的积水与杂物,但均被拒绝。这种对自身和他人健康不负责任的行为,最终导致一家四口感染隔离,不仅严重影响孩子的上学和家人的工作,也给周边防疫工作带来了额外压力。
▲整治前
▲整治后
3家废品收购站被查处
江门鹤山市执法人员围绕“积水清理、防蚊设施、环境卫生”三大核心,对辖区废品收购站开展地毯式排查,3家存在严重隐患的站点被依法处置。
该废品收购站站内露天堆放的塑料泡沫箱积满雨水,且水中已孳生大量蚊子幼虫,涉嫌违反《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执法部门经调查取证后已将该案件移交鹤山市卫生健康局,并于同日开展现场执法。
▲左:对废品收购站进行消杀;右: 上级部门开展现场执法
一家网吧被责令停业整顿
9月28日晚上,鹤山市文广旅体局持续开展文旅体行业场所防疫工作检查,检查中发现鹤山市沙坪街道一网吧防控措施落实严重不到位,经营场所内存在积水清理不及时、防蚊灭蚊设施配备不足、机房杂物堆放杂乱、消防通道垃圾堆积且桶内有长期未清理的污水等问题,未能有效阻断蚊虫孳生链条。
▲该网吧杂物堆放、积水长期不处理,极易滋生蚊虫
连日来
江门各地压实“四方责任”
对重点场所重点领域
开展虫媒传染病防治
专项监督执法行动
严格落实爱国卫生主体责任
明确整改内容与时限
对问题突出、整改意愿不强的单位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刚性执法形成有力监管震慑
各地严查情况
9月28日,江海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联合多个部门在对江海区某居民小区进行蚊媒传染病防控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清除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室外花盆杂物和个别楼层室外平台废弃物品,导致产生积水孳生蚊虫。对此,江海区卫生健康局当即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江海区各部门已累计责令46个单位(含5家企业、9个农贸市场、16家商铺、4个废品站、1个物业、4个工厂、6家医疗机构、1个工厂企业)及15名个人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的3个单位和3 名个人,累计处罚金额2250元。下一步,江海区各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能,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防疫规定、影响江海区防疫安全防线、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行为严肃依法处理,保障市民健康。
开平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组建专项执法检查组下沉镇街,集中开展基孔肯雅热防控专项监督检查行动。检查紧扣基孔肯雅热“伊蚊传播”的核心特点,重点瞄准公共场所、学校、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伊蚊易孳生区域,全面排查各单位防控漏洞。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及时清理积水导致伊蚊孳生”问题,执法人员从严处置,现场向相关单位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223份,18家单位被行政处罚。
鹤山市共和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开展废品站蚊媒防控专项执法行动,以“零容忍”态度严查隐患。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共发放《疫情防控工作责改书》14份,对1家废品收购站实施了处罚,并责令封停3家废品收购站(其中1家因存在违规经营问题,已另行立案查处)。此次被处置的站点,均因心存侥幸、忽视蚊媒防控责任导致违规。
9月29日,恩平市卫生健康局监督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1家浴足店内的水生植容器有蚊幼虫孳生。该浴足店未清除室内积水、控制蚊虫孳生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对该浴足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接下来,恩平市将继续加强重点场所的巡查力度,推动病媒防控工作稳步推进。请广大商户与市民积极参与防疫行动,及时清理积水、规范堆放物品,共同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与安全。
日前
《江门市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开展蚊媒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
正式发布
市民请注意《通告》中
涉及的法律责任与公民义务
依法、科学配合防控工作
基孔肯雅热的双重法律定性
问
法律上是如何对基孔肯雅热进行定性的?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的传染病以危害的高低程度为标准,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此次的基孔肯雅热被依法纳入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针对基孔肯雅热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治,必须严格遵循《传染病防治法》为乙类传染病设定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要求。
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江门市目前出现的基孔肯雅热本地病例聚集性发生,完全符合“突然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以及“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这一定义要素。因此,当前疫情依法被定性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一定性是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所规定的一系列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它授权各级政府可以依法采取超越常规行政管理的手段,以应对危机。这并非政府权力的任意扩张,而是法律在面对公共危机时,为保障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而设定的特别授权。
总之,对基孔肯雅热“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双重法律定性,是理解当前所有防控政策、措施和要求的根本出发点。它意味着我们正处在一个法律所规定的“非常时期”,需要适用与之配套的“非常之法”。
“蚊媒防控,人人有责”
问
《通告》强调“蚊媒防控,人人有责”,个人应依法主动履行防控义务,保持室内外卫生,及时清除积水和垃圾,完善防蚊设施,并积极配合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和蚊媒消杀专项行动。这些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所有单位与个人都有接受与配合防疫工作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这两条规定是强制性、普遍性的义务条款,意味着:当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我们必须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行程轨迹、接触人员等信息,不得隐瞒。当被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时,我们必须遵守规定,不得擅自外出。当需要对我们的生活环境进行蚊媒监测、消杀或采样时,我们应当予以配合。
问
最近我们也听到部分防疫人员反馈说有部分市民不愿意配合消杀工作,在防疫人员清理杂草时有部分村民可能认为动了他们的“风水树”,马上拒绝配合并赶走防疫人员。这种做法是否违法?
答
前面也提到,对于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措施,法律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接受和配合的义务。因此,该市民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属于违法的,因为社会公众的安全,是大于市民个人的事项,所以大家必须要积极配合。
不及时清除积水、垃圾,
可能面临何种处罚?
问
不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可能会面临何种惩罚?
答
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规定,及时清除积水、垃圾是法定义务,与之配套的法律后果是规定在《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不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单位将可能面临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住户个人将可能面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江门发布、江门日报、江门广播电视台、各地融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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