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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2025年08月开始,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石砰社区兴澳村兴发路**号未标明价格经营餐饮服务,于2025年09月12日被本局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从事餐饮服务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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