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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存量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中的耕地认定范围包含了“二调”以来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或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土地等。那么在2020年7月3日以后的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对耕地的认定范围是否也是按照存量问题中的耕地范围来认定?例如,“二调”为耕地,“三调”为建设用地,但未经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房屋在2020年7月3日以后建设,是否也认定为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在处理上是否也需要按照“零容忍”的要求拆除复耕?
回复:您好!根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协调机制办发〔2020〕1号)有关要求,存量问题和新增问题在耕地范围认定上一致的。至于是否属于新增问题,要实事求是,结合地类现状、历史沿革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此外,以“零容忍”的态度遏制新增问题,是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如依法完善用地手续,而不是都一概要求拆除复耕,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执法局)
文章部分内容来源 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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