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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犯罪惩处的对象是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在于其对 法益的侵害。当被告人的行为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时,法律应保持审慎 、谦抑的态度。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所拥有的视频都 是用于复制、贩卖牟利,违反了推定允许合理解释和反证的规则。

刑法并不处罚自己观看、收藏淫秽物品,而是处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散播、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被告人的淫秽视频存储于其自己所有的电脑内,该种情形保持了淫秽物品的私密性和非公开原则。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数量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被告人的淫秽物品并未流入社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仅仅是当事人自己拥有,其对犯罪客体的侵害没有发生,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就不符合犯罪构成的条件,当然不能成为惩治的对象。因此,复制淫秽物品的数量应以被告人所实施的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来认定,而非电脑中存储的淫秽物品数量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