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辩护工作中最具挑战性却也最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的无罪辩护需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从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两方面进行系统性论证,同时充分运用刑事政策与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主观故意缺失的论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的主观核心在于行为人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典型案例确立了主观骗税目的在本罪认定中的关键地位。在具体案件中,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论证主观故意的缺失:行为人对税法规定的认知水平(如是否具备专业税务知识)、业务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如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开具发票的具体原因(如是否为应对审计而非骗税)等。特别是对于企业普通员工(如财务、采购人员),若能证明其仅按领导指令操作,对业务真实性、发票开具与实际交易是否匹配不知情,则可有效否定其主观故意。客观无税款损失的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增值税征管秩序,若未造成或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则不应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可证明无税款损失:交易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开票方已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受票方抵扣税款后,未造成国家税款总额减少(如"闭环虚开"中税款未流失);受票方取得发票后,未实际用于抵扣税款(如留存未认证、已进项转出),或抵扣后及时补缴税款;涉及的发票为"失控发票",但事后证明开票方已补缴税款。某环开案件中,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明"本案系封闭式环开,环开线上的每一个公司都会先后成为纳税的主体和抵扣的主体,即任何一方都既是出票方又是受票方。若三家公司中的任一公司没有全额进行纳税申报,则本案的循环开票、循环抵扣根本无法完成",且各公司均如实全额缴纳税款,没有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真实交易背景的挖掘与呈现:存在真实交易是反驳虚开指控的有力证据。真实交易的认定标准包括"三流合一"(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或"四流一致"(加上合同流)。但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已明确,即使"三流"不完全一致,只要存在真实经营活动,且主观上无骗税故意,客观上未造成税款损失,也不应认定为犯罪。在具体案件中,可从以下方面证明真实交易存在:货物/服务交易的合同文本及履行证据(如物流单据、验收记录);完整的交易流水与资金往来凭证;业务经办人员的证言与工作记录;仓储物流的出入库记录等。对于存在真实交易但开票形式存在瑕疵(如代开、挂靠开票)的案件,应当重点收集和呈现真实交易证据,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精神进行辩护。政策依据与典型案例的运用:近年来,为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司法机关对涉企业刑事案件的处理更加注重经济影响与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这一政策导向为无罪辩护提供了重要支持。在辩护实践中,应当主动收集和提交有利于被告人的典型案例,如张某强案、王某环开案等,通过类比论证增强辩护观点的说服力。特别是对于科技型公司、实体企业因融资、上市等非骗税目的实施的虚开行为,更应强调政策导向与司法保护精神。
无罪辩护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辩护工作中最具挑战性却也最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的无罪辩护需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从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两方面进行系统性论证,同时充分运用刑事政策与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主观故意缺失的论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的主观核心在于行为人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典型案例确立了主观骗税目的在本罪认定中的关键地位。在具体案件中,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论证主观故意的缺失:行为人对税法规定的认知水平(如是否具备专业税务知识)、业务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如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开具发票的具体原因(如是否为应对审计而非骗税)等。特别是对于企业普通员工(如财务、采购人员),若能证明其仅按领导指令操作,对业务真实性、发票开具与实际交易是否匹配不知情,则可有效否定其主观故意。
客观无税款损失的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增值税征管秩序,若未造成或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则不应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可证明无税款损失:交易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开票方已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受票方抵扣税款后,未造成国家税款总额减少(如"闭环虚开"中税款未流失);受票方取得发票后,未实际用于抵扣税款(如留存未认证、已进项转出),或抵扣后及时补缴税款;涉及的发票为"失控发票",但事后证明开票方已补缴税款。某环开案件中,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明"本案系封闭式环开,环开线上的每一个公司都会先后成为纳税的主体和抵扣的主体,即任何一方都既是出票方又是受票方。若三家公司中的任一公司没有全额进行纳税申报,则本案的循环开票、循环抵扣根本无法完成",且各公司均如实全额缴纳税款,没有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
真实交易背景的挖掘与呈现:存在真实交易是反驳虚开指控的有力证据。真实交易的认定标准包括"三流合一"(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或"四流一致"(加上合同流)。但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已明确,即使"三流"不完全一致,只要存在真实经营活动,且主观上无骗税故意,客观上未造成税款损失,也不应认定为犯罪。在具体案件中,可从以下方面证明真实交易存在:货物/服务交易的合同文本及履行证据(如物流单据、验收记录);完整的交易流水与资金往来凭证;业务经办人员的证言与工作记录;仓储物流的出入库记录等。对于存在真实交易但开票形式存在瑕疵(如代开、挂靠开票)的案件,应当重点收集和呈现真实交易证据,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精神进行辩护。
政策依据与典型案例的运用:近年来,为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司法机关对涉企业刑事案件的处理更加注重经济影响与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这一政策导向为无罪辩护提供了重要支持。在辩护实践中,应当主动收集和提交有利于被告人的典型案例,如张某强案、王某环开案等,通过类比论证增强辩护观点的说服力。特别是对于科技型公司、实体企业因融资、上市等非骗税目的实施的虚开行为,更应强调政策导向与司法保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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