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兴征补安置〔2025〕41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兴拟征告〔2025〕2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1位于戴南镇姜何村、姜何村姜何十七组范围内,

拟征收地块2 位于戴南镇姜何村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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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苏政规〔2023〕12号)、《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兴化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兴政发〔2024〕1号)的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29日。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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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兴化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兴征补安置〔2025〕42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兴拟征告〔2025〕2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位于临城街道施耐庵社区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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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苏政规〔2023〕12号)、《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兴化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兴政发〔2024〕1号)的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亩,建设用地4.7万元/亩,未利用地3.29万元/亩。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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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