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央政法委秘书长訚柏会上表示,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新一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研究下一步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措施。
会上谈及下一步推进法治建设重点举措时,訚柏表示,要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破解执行难。这一表态,瞬间点燃了法律界乃至全社会对 “审执分离” 的讨论热情,预示着新一轮法治规划即将拉开重大变革的帷幕。
为什么要审执分离?
2014 年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将审执分离改革提上了日程。十几年过去了,这项工作一直在推进过程中,却始终没有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审执分离,顾名思义,就是要让将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或部门行使。具体而言,审判权由法院的审判庭等审判机构行使,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执行权由法院的执行局或其他专门的执行机构行使,负责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日常分离的理论基础是,审判权的核心是对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执行权则是国家或是行政强制力,解决的是如何将裁判结果付诸现实的问题。
实现了审执分离,有利于审判机构专注于裁判,不受执行事务的干扰,能够保持中立和客观,避免因担心执行压力等因素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执行机构独立行使执行权,也有助于减少执行过程中受到来自案件审判方面的权力滥用和变通执行问题。
据此,参照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经验,理论上也说得过去,施行审执分离,是司法权和执行权(有人说是行政权)分离应有之义,避免司法权扩张至行政权,或是行政权被司法化。
此外,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的法院。有人认为,施行审执分离,可以有效的减轻法院的负担,让法院专注审判工作,减轻来自执行工作困难影响司法工作开展的问题。
如何才算审执分离?
一直以来,审执分离的执行中,形成了执行从法院撤离分离出去的“外分”,还是在法院内部单独设置二级机构分离的“内分”两种看法。分别持有这两种观点的学者,都大有人在,并且争论不已,各抒己见。
前几日转发的《原美林:审执分离的核心争议及解决对策》一文中,该法学教授在“第十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就认为,应该在法院内部进行分离时,最好建立一个与审判平行的执行机构,在法院内部进行执行与审判的分离,同时必须设立不同的考核机制,分开考核。可见,主张在法院内部分离,具有相当大的市场。
据说,此前在一些法院已经进行过执行内分的试点工作,或是提出了法院执行部门由上级法院垂直领导、统一指挥和调取的改革计划,这些试点和改革,都是法院里单独设了执行裁判庭和执行实施部门,前者管“判对错”,后者专管“去落实”,互不隶属、互相监督。这跟目前大多数法院施行的,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分设的状态,区别并不是很大。
但不争的事实是,如果是内分的话,实则还是归于一个领导体制。如此的分离,还算是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互不隶属吗?而主张外分的观点则认为,应该设立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的独立的执行机构,“健全国家执行体制”,设立国家执行局;亦或是干脆划归司法行政机关,融入“公检法司各司其职”的体系。
也有人提出,为了防止步子迈的太大,一步到位没有了回旋余地,可以先行在法院内部设立独立、垂直的执行机构,施行上级某个层面的法院的统一领导,先行试点一段时间之后,再考虑是否设立国家层面的执行机构,或是直接转隶给司法行政机关。
不管怎么说,审执分离的目标和要求应该是,施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彻底分离,发挥出审判和执行互相监督的作用和效果,不能让“执行的人自己监督自己”。
同时,也要让执行权像诉讼程序一样,设置一套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的监督和救济程序,改变现有的案件执行监督乏力的局面。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原创同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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