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组织审查调查时,部分官员对抗审查调查,但在组织细致的审查下,违法违纪行为最终都会水落石出。

对抗审查调查不仅不能帮助其逃避惩处,相反,还会影响处罚的认定。

一方面,对抗审查调查可能会留下更多线索,帮助组织掌握更多证据;

另一方面,对抗审查调查会带来更严重的处罚结果。

具体而言,对抗组织审查调查导致以下四方面的严重后果:

一、对抗审查调查本身就是违纪行为

对抗组织审查本身就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会导致相应处分。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6条规定,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根据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处分。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3条规定,有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还会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二、对抗审查调查可能会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

自首的认定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从主动投案的角度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

其中第7条规定,主动投案后又有潜逃等逃避审查调查行为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

从自动投案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如果公职人员有“逃跑、躲匿、长时间逃避组织谈话”等等这类对抗审查调查行为的,可能会导致自动投案无法成立,从而影响自首的认定。

从如实供述的角度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可见,“串供”、“掩盖事实”、“避重就轻”、“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等对抗审查调查行为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导致自首情节不成立。

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行为在“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方面都可能会影响自首情节的成立,造成更严重的量刑结果。

三、对抗审查调查可能影响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仅要求涉案人如实供述,还要求其真诚悔罪,而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行为会被认为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主观故意,没有悔罪表现,也就无法满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

根据《监察法》第31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若公职人员有“伪造毁灭证据”、“打击报复证人”、“不如实供述或者翻供”等这类拒不配合或者对抗调查行为的,即便其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也会因为没有真诚悔罪而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

四、对抗审查调查还可能影响量刑从宽情节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从宽处理。

同时,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89条规定,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拟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起草《起诉建议书》,载明对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还应当形成被调查人到案经过及量刑情节方面的材料,包括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立功等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从上述规定来看,职务犯罪人员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对其量刑有重要影响,“威胁、殴打监督执纪人员”、“转移、销毁证据”等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主观恶性较大,没有悔改表现,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可能导致无法适用法定、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在最终的量刑上无法获得从宽处理。

来源:法治简讯。作者:刘伟渊。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