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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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用两审终审制度,但如果当事人对二审结果不服,还可通过申请再审。再审审理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发回重审” 与 “直接改判” 。前者将案件退回原审法院重审,后者由再审法院直接纠正原判错误。
那么,再审审理中,哪些情形会发回重审?哪些将直接改判?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
(1)原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2)原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原管辖权异议裁定存在错误,且案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撤销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上级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1)审判组织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未依法回避的;
(3)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即被缺席判决的;
(5)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当庭质证的;
(6)民事诉讼中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
(7)其他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改判:
(1)原判定性明显错误的:包括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错误导致量刑失衡,民事案件中案由确定、合同效力认定、责任划分错误,行政案件中行政行为性质认定错误等情形;
(2)违反法定责任形式或标准的:民事案件中错误判定责任形式或责任范围显失公平,行政案件中违反法定处罚种类或标准导致裁判错误;
(3)原判决主文存在数额或期限错误且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包括刑事案件的刑期或财产处置数额错误,民事案件的执行期限或财产数额错误,行政案件的处罚期限或财产数额错误;
(4)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行政附带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中,调解协议严重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愿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5)其他应当改判的情形。
周军律师提醒,通常情况下,再审审理中,程序严重违法或事实难查则发回,法律适用错误或事实可查则改判。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需精准定位原审错误类型,针对性提交证据 —— 主张程序违法需固定瑕疵证据,主张实体错误需夯实事实与法律依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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