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强奸罪的认定,核心在于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被害人的“性自我防卫能力”,则是判断其意志能否被有效违背、是否具备表达真实意愿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对被害人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审查与认定,是一项融合法学、医学及心理学等多学科知识的专业判断过程,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一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刑法对弱势群体人权细致而深切的特殊关怀与保障。
在强奸罪辩护实务中,无罪辩护的关键在于精准把握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程序合法性及被害人意志的真实性。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系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张博士擅长于刑事辩护,下面张万军教授结合典型案例及学界理论,对强奸案中被害人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审查判断问题进行法理评析。
在办理涉及精神障碍妇女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性自我防卫能力”往往是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争议点。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被害人是否具备性自我防卫能力,不仅关乎事实认定,更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判断。以下结合实务经验,从刑事辩护角度,谈几点审查判断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思考。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虽未直接使用“性自我防卫能力”这一术语,但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精神障碍妇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其表面“同意”,也应认定为强奸。所谓“性自我防卫能力”,是指女性对性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后果具备基本认知,并能够在此基础上作出真实意愿表达的能力。
在存在多份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且结论相反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简单“择一采纳”,而应进行全面、实质的审查。即便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辩护人仍应结合其在案发前后的言行举止,审查其是否确实丧失辨识与防御能力。关键证据包括:
日常行为表现:如不发病时看起来和常人无异,但略接触后即能发现其不正常之处,如无故常笑、自言自语、向人索要钱款用于购买零食等等;
案发时的反应:是否能够认识自身所遭受 到的性侵害及其影响甚至严重后果。被告人提出性要求时,被害人最初拒绝,但在被告人允诺给付钱款及为其购物后,当即不再反对发生性关系,态度变化的原由、速度也有别于普通女性。;
案发后的反应:的在陈述被他人强奸的细节时仍不时发笑,并无通常女性被性侵后的挫伤感和羞耻心。
若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自主意识、选择能力甚至谈判行为,辩护人可据此主张其并未完全丧失性自我防卫能力。
三、被告人主观认知的认定问题
在性侵精神障碍妇女的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明知或应知”被害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是构成强奸罪的主观要件。法院通常从以下方面推断“应知”:
被害人的言行是否明显异于常人;被告人是否使用诱骗、利诱等手段;是否存在多次、反复接触以试探其精神状态的情形。
辩护人应强调,若被告人并无明确认知被害人系精神病人,且其行为未表现出明显异常,则不应轻易认定其“应当明知”。
作为辩护人,性侵患有精神障碍妇女案件中,该妇女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是审查的关键问题之一。当存在不同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时,在审查鉴定资质、方法、依据及检材的基础上,应当综合全案证据,重点审查被性侵妇女案发时是否存在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和实质理解性行为、自身性权利;是否能够认识自身所遭受到的性侵害及其影响甚至严重后果;是否因精神障碍而丧失了性防御能力等。在此基础上,对该女性是否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作出准确判断。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擅长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成功办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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