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乾隆四十九年,这一年对于大清来说,发生了两件大事,第一件是中美首次开始直接贸易,“中国皇后”号商船自纽约抵广州,打破英国贸易垄断。乾隆开始第六次南巡,同时《四库全书》编纂完成,但实际上还有一件大事,此事影响极为深远,只不过是当时并没有引起乾隆以及高层的关注罢了。

这一年的六月,英国商船 “休斯夫人号” 驶入中国广州黄埔港。“休斯夫人号”在未等到港口官员同意的情况下,该船便擅自鸣放礼炮意外击中国方驳船,导致两名中国人死亡,而英国炮手随即逃逸,广州知府得知情况后,立即要求英商馆交出嫌犯,但被“休斯夫人号”船长断然拒绝,于是衙门拘捕英商馆大班史密斯,并派官兵封锁商馆,发出最后通牒:“如果两日内若不交人,将断水断粮、停止贸易,禁止所有英国商船离港,且派兵强行登船搜查”。

“休斯夫人号” 命案发生在大清境内,自然得按照《大清律》处理,依《大清律例》,“鸣炮误伤” 属过失犯罪,罪不至死,不过杖责或流放。而且论律例中明确指出:“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意思就是如果是涉外案件地方官员无权擅自裁决。因此此案最后呈现在乾隆眼前。

乾隆的很快就下发谕旨:“以夷法处之,自应一命一抵”。乾隆没有按照《大清律例》中过失杀人的量刑原则,而且坚持 “华夷之辨” 的双重标准。直接判处英国嫌疑人死刑,明明有法可依,却要以圣旨凌驾于律法之上,清代 “人治大于法治” 的司法缺陷在此案中暴露无遗。

乾隆这么干的原因就是对于之前英国人在大清走私鸦片的不满,在乾隆看来,这些夷人违背清廷对外贸易的垄断规制,这是对 “天朝上国” 权威的冒犯,现在又出现人命案,若不从严处置,“天朝威权” 将荡然无存。

因乾隆谕旨,两广总督孙士毅派兵封锁英、法、荷等国商馆,并断水断粮施压。英方被迫交出一名印度船员顶罪,该船员随即被处决,清政府还强制外国商人观刑,颇有杀鸡儆猴的意思。

而乾隆这么干的源头,源自乾隆八年,乾隆处理澳门华洋命案。乾隆意思很明显,第一,明确司法主权,规定澳门 “夷人” 杀人若拟判斩绞,须由中方主审,澳葡仅能配合,第二,华人杀 “夷人” 可从轻发落,“夷人” 杀华人则必须从严抵命。为此刑部制定《乾隆九年定例》,规定澳门涉外命案由粤地官员与澳葡 “会审”,中方掌握最终审判权。此举虽否定了葡萄牙的 “治外法权” 企图,却也因司法不公与程序非正义的隐患。这为后来的鸦片战争后,西方国家要求 “治外法权” 留下了口实。

西方国家指责满清朝司法的双重标准,斥之为 “野蛮”,却对自身的不公却避而不谈, 从葡萄牙到英国,无不希望在大清境内拥有 “治外法权”,这是乾隆无论如何也不能同意的,西方列强也许会会暂时忍耐,一旦时机成熟,势必反扑。

在英国人看来,误伤致死若死者为华人,“夷人” 需 “一命抵一命”;若死者为 “夷人”,华人却仅需流放或 “斩监候”。英方据此指责清朝司法不公,而“休斯夫人号” 案未经正常司法程序便处决嫌犯,违背 “斩监候” 惯例。

在“休斯夫人号”此案中,东印度公司的态度颇为暧昧:既想维护现有商业利益,又受制于中英法律冲突与殖民扩张需求。事件初发时,广州商馆主任威廉・皮古第一时间将炮手亨利转移至澳门,拒绝交人,在皮古看来 “英国士兵不应受中国法律审判”。“休斯夫人号”原本要驶离黄埔港,因清军封锁港口才未能实施。

东印度公司对满清封锁商馆的施压手段,更被他们视作 “野蛮”。但需注意的是,公司的抗议仅针对法律冲突,而非 “自由贸易”。因此,当清廷切断贸易、围困商馆后,东印度公司为恢复贸易,被迫交出一名印度人当替死鬼。而清廷对此毫不在意 ,不问真假,只要就人抵罪就行。

等到了嘉庆十二年,又爆发更为严重的 “海王星号案” 。这一年的2月24日,英国商船 “海王星号” 的 52 名水手,在珠江北岸 “十三夷馆” 附近的新豆栏街饮酒后,与当地民众发生冲突。为避免事态扩大,广州地方衙门将水手限制在商馆内,但广州老百姓成群结队向商馆投掷砖石,双方再度爆发群殴,在此期间老百姓廖亚登在斗殴后在26日夜因伤死亡。

27 日清晨,“海王星号” 船主巴厘臣向奉命统摄广州贸易大班事务的 “特选委员会主席” 剌佛报告廖亚登之死;廖亚登亲属也向当地县衙报案 ,意思就是“夷人” 伤毙华人,要求衙门当拘凶抵命。

随后广州知府要求英方交凶偿命,却遭 “夷馆” 拒绝。英方援引原本仅适用于澳门的《乾隆九年定例》,要求粤省官员允许 “会审”。广东巡抚衙门不予理会,当即禁止 “海王星号” 卸货交易,并逮捕保商卢观恒(卢家是担保商,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英方被迫同意接受审讯,但提出审讯需在英人商馆进行,由英方设立 “夷馆法庭”,行使 “审判权” 与 “会审权”,以中英双方会审方式审理 52 名水手。令人意外的是,广东巡抚竟史无前例地同意了这一要求 —— 究其原因,“海王星号”,属于民事纠纷。

当年年 4 月,“夷馆法庭” 开庭三日,设六位主审官,九位陪审员:右侧四位为中方陪审员,左侧五位为英方陪审员,其中一位青年便是乔治・斯当东。他是此次会审的中英双语翻译 —— 正是他的存在,让中西法律在庭审中得以 “融会贯通”。

斯当东以翻译身份参与案件交涉,他对《大清律例》的研究颇深。而且开始翻译《大清律例》。他后来在回忆录中表示,一方面肯定《大清律例》的 “条理性与逻辑性”,另一方面抨击其缺乏 “个人自由” 与 “程序正义”。

因此,当 “海王星号案” 爆发时,斯当东已熟稔《大清律例》,并将其用于庭审博弈:既以 “证据模糊不可信” 为由拒绝交凶,又借 “会审” 机制将清代司法从 “刑法主导” 转化为 “礼法调和”。此次 “夷馆法庭” 呈现出鲜明的 “中西合璧” 特征:公堂上无任何刑具,原被告无需跪于跪石之上,52 名涉案水手五人一组被传唤到庭,站立接受讯问,其余人在旁等候;三名衙役肃立堂侧,中英双方各设一桌记录庭审,各派书吏以各自母语记录过程。庭审现场约有 300 名旁听者,最终,这场会审以 “中英双方满意” 告终。

最后“海王星号案” 能达成这一结果,主要是因为满清认为此事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国体冲突、在这一点上与东印度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更关键的是,斯当东英对《大清律例》的熟悉运用。案件最后处理结果上奏嘉庆帝御览。当年12月6日,嘉庆帝降旨:“刑部议奏”。12月8日,嘉庆的谕旨抄交刑部,题本竟简化为:“夷人压核扇,因在楼支开窗扇,木棍滑落,棍头碰伤民人廖亚登身死。”

案情越往上递,越显 “大事化小”,这是 “讲政治” 的体现:在皇帝眼中,廖亚登之死不过是意外 ,维护广州的稳定才是关键。最终,此案以 “罚银 14 两” 了结,既给了东印度公司体面,也维护了英国皇家海军的颜面。但背后却是担保人卢观恒花费五万两银子,用于收买死者家属与证人、打点从南海县到广东督抚),确保各方满意。

而这在皇帝看来,它只是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了不同的手段,但目的都是为了一个,那就是维护天朝上国的体面。满清并不认为自己退让了主权,甚至不认为自己做了多大的让步,两者的区别,并不取决于国际政治和国际法,而是取决于清廷自己的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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