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徐某华,是新安江水库移民张露花的儿子,也是她的委托代理人。母亲今年 86 岁,从 1958 年为支持新安江水电站建设搬离家园,到如今为家庭社保、房产补偿、宅基地奔走,这条路已走了半个多世纪。她的经历,是无数移民历史遗留问题的缩影 —— 那些在时代背景下仓促搬迁留下的遗憾,那些后续政策未能完全覆盖的缺口,都浓缩在她的维权故事里。
上世纪 50 年代,为保障长三角工业发展,决定修建新安江水电站,这座电站建成后装机容量相当于 14 个浙江省的发电容量,却需吞没淳安古城等 49 个乡镇、33 万亩耕地,迫使 26 万群众迁徙。1958 年 "移民要加快步伐" 的口号下,搬迁变成 "突击放卫星",最高峰时每天迁移上万人,往往库水漫进家门才仓促动身,不少人甚至被动员 "不带农具家具,吃饭不愁"。
我们家正是这场迁徙中的一员。据淳安县公安局 1988 年证明,母亲是威坪镇前街世居居民,1957 年与粮管所工作的父亲结婚后,1958 年 9 月因水库建设,粮管所与外公家的 "张兴和" 店铺同步搬迁,我们被安置到茶元村临时茅草房,户口随父迁移;1962 年又因父亲工作调动迁户。当时移民经费被压缩,且大量被挪用,真正落到移民身上的寥寥无几,这直接导致:母亲房屋被征收,分户家庭未获现金补偿与房屋安置;"张兴和" 店铺资产损失也未妥善处理。
如今,母亲作为失地农民月养老金仅 300 余元,姐姐 100 余元,我扣除社保后月额外收入 500 余元,生活困难。母亲常说:"当年为响应号召让了家,现在只想要基本保障。" 这朴素的诉求,恰是对那段 "无偿搬迁" 历史的无声追问。
2025 年,我们向淳安县人社局申请解决社保问题,却收到 "不符合纳入城镇社保体系" 的答复,遂提起行政复议,争议集中在三点,每一点都与移民政策的理解密切相关:
1. 户籍与移民身份:人社局称我们非本省户籍、我已领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条件。但户籍迁移是政策导致的必然结果 —— 新安江移民中近半人因安置地条件恶劣或工作变动多次迁户,这在全国水库移民中并非个例。更重要的是,我的养老保险是个人缴费,与移民补偿无关;母亲的世居身份有公安证明,而相关单位明确要求 "不能因户籍变动否定移民历史贡献",人社局的理由显然站不住脚。
1. 政策适用优先级:人社局援引《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地方政策,却刻意回避了国家专项政策。 2002 年出台的国办发〔2002〕3 号文明确规定,1985 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 "城镇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新安江水电站 1960 年投产,完全符合适用范围。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 号)也未规定户籍迁出即丧失原户籍地保障,人社局片面强调户籍,实质是适用政策错误。
1. 职责履行边界:人社局辩称非 3 号文执行机关,不适格。但根据国办发〔2002〕3 号文要求,"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工作责任在移民安置所在地的地方各级要明确主管部门",浙江省也明确移民工作实行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人社局作为社保主管部门,理应承担政策衔接与落实职责。其未调查移民身份、未协调社保衔接的行为,明显属于履职缺位。
2024 年 8 月,我代母亲向杭州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三项诉求,均有明确政策依据:
1. 移民补偿核查:2024 年 10 月视频会后,我提出按 3 号文母亲应入城镇社保,却被推给人社局。1958 年外公家分户安置,小姨一家获 582 元房屋补偿,而我们家被安置在茅草房未获分文 —— 这与浙江省 "十二五" 期间累计发放移民直补资金 54.8 亿元、实施扶持项目 4 万余个的政策导向形成鲜明对比。我们申请淳字第 1527 号房产宅基地及 "张兴和" 损失补偿,却被以 "按当时政策处理" 驳回,未核查当年补偿的公平性,更未考虑物价上涨因素,违背了 3 号文 "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的原则。
1. 和解协议履行:此前淳安县民政局与我约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撤回 "我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 的不实内容,却仅付部分款项且未撤内容。浙江省在移民工作中强调 "阳光移民" 建设,要求 "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作为移民工作参与单位,却拒不履行协议。
1. 宅基地审批保障:1962 年至今,我们家无宅基地。2020 年底咨询鸠坑乡,被告知无审批资格。这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的规定相悖,也不符合浙江省 "十三五" 移民规划中 "改善移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的目标。
母亲的事不是个例,结合政策执行现状看,移民问题解决难根源有三:
一是档案缺失导致政策落地无据。1958 年原始移民登记册因 1960 年洪水损毁,而当年 "突击移民" 留下的记录本就残缺,这让部分部门得以用 "证据不足" 搪塞,与浙江 "建立项目库信息系统、加强档案管理" 的现代移民工作要求形成反差。
二是政策执行 "最后一公里" 。 3 号文明确了移民社保方向,浙江省也有创业致富专项资金等配套政策,但基层执行中仍存在 "重一般政策、轻专项政策" 的倾向,忽视移民群体特殊性。
三是部门协同机制失灵。移民问题涉及人社、民政、自然资源等多部门,而国办发〔2002〕3 号文要求的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在基层未完全落实,导致 "踢皮球" 现象频发。
2025 年 4 月人社局出答复书,8 月县政府复议撤销并要求重办,9 月人社局却仍给出原答复 —— 这种不作为,与国家和浙江省改善移民生活的政策初衷背道而驰。从 1994 年浙江省致信中央反映移民问题,到 2002 年国家出台专项扶持政策,再到浙江 "十二五" 期间使移民年收入年均增幅达 18%,可见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是一以贯之的政策方向。
母亲的诉求从来不是额外索取,而是希望政策能真正覆盖到每一个移民家庭。期待相关部门能落实国办发〔2002〕3 号文与浙江省移民扶持政策要求,用务实举措打通政策落地的 "最后一公里",让移民的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给半个世纪的遗留问题一个圆满答案。事件后续,媒体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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