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该女子打车时主动要求司机走高速公路以缩短行程,然而快到目的地时,却拒绝支付高速过路费,坚称“司机已垫付,自己无需额外支付”。甚至直言 “我没钱,我不给,就是有钱也不给”。双方争执不下,司机选择掉头,直接将女子送回上车点,随后该女子报警处理此次争执。
这场争执看似小事,却如同一面镜子,照见了契约精神缺失下的社会信任危机,以及服务业纠纷中亟待厘清的权利义务边界。
在这起事件中,乘客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打车本质上是一种口头服务合同的订立过程,乘客提出需求,司机提供服务,双方就行程路线、费用构成达成合意。
当乘客主动要求行驶高速公路时,这已构成合同条款的变更,意味着她接受了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然而抵达目的地后,她却单方面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这不仅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更是一种赤裸裸的违约行为。
其声称“司机已垫付,自己无需额外支付”的逻辑更是站不住脚,司机垫付行为本质上是为了乘客利益而进行的预先支付,最终承担者理应是受益方乘客。这种“我没钱,也不给”的态度,已经超出了普通纠纷的范畴,暴露出对他人劳动与权益的极端漠视。
面对乘客的违约,司机的愤怒可以理解,但其处置方式值得商榷。将乘客强行送回起点,虽然表达了抗议,却在事实上形成了“中途终止服务”,可能构成服务合同的新违约。理想的做法应是完成本次服务,通过平台投诉机制或法律途径追索费用。毕竟,服务业从业者的专业素养,正体现在面对不合理要求时仍能保持理性克制的态度。
然而,我们也不能对司机的处境视而不见,网约车司机作为相对弱势的服务提供方,常常面临各种费用纠纷,维权渠道有限。当乘客公然违约时,他们的经济利益与职业尊严受到双重挑战。此事折射出平台纠纷解决机制的低效,如果存在便捷的仲裁渠道和信用惩戒机制,司机或许不必采取如此极端方式维权。
这场纠纷本质上是一场关于“谁受益,谁付费”的常识之争,高速公路为乘客节省了时间,提升了出行体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受益方承担。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平理念的直观体现。
更深层面,此事暴露出服务消费中权利义务意识的普遍缺失,部分消费者将“顾客就是上帝”曲解为可以任意践踏服务提供者的尊严与权益,将购买服务误解为购买奴役。实际上,健康的服务关系建立在相互尊重与平等互利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应享有无限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
要避免类似纠纷重复发生,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网约车平台应当完善服务协议,明确特殊路线产生的附加费用分担原则,建立快速响应的纠纷处理机制,将恶意违约的乘客纳入信用记录。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也需明辨是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不让“谁闹谁有理”扭曲社会正义。
作为消费者,我们更应铭记,每一次消费行为都是社会契约的具体实践,在要求优质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具备履约意识和规则精神。那位乘客或许省下了十几元过路费,却输掉了比金钱更宝贵的诚信品格。
当司机再次启动车辆,驶向下一个乘客时,我们期待他遇到的是懂得尊重与守约的同行者。唯有在契约精神的光照下,服务的交易才能超越简单的金钱关系,成为人与人之间温暖而可靠的连接。而这,需要每一个身处其中者的共同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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