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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白云区组织区卫生健康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镇街共同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专项执法行动,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落细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防控措施,积极清理积水,期间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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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复查某公司蚊媒防控措施时发现,现场堆放大量废弃轮胎、废弃汽车零件,废弃轮胎内有积水,有蚊幼虫游动,周围有成蚊飞出。该公司之前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警告,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二

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巡查某理发店时发现,该店铺内摆放的2盆绿植花盆底部托盘有积水,积水内有蚊子幼虫游动。

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理发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三

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巡查某酒店时发现,该酒店停车场堆放有废弃的马桶、洗脸盆等垃圾,并有积水未清理,存在未及时清除并定期清理垃圾、积水的行为。

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四

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勘查发现,某停车场内有积水,积水内有蚊子幼虫,阳性积水1宗,对此,白云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白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场勘查表》对该停车场负责人进行调查,确认存在阳性积水,已及时清理积水。

执法人员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停车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五

永平街综合执法办对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未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小区存在垃圾随意堆放问题,环境卫生状况脏乱,易形成蚊媒孳生环境。经现场约谈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复查发现仍未整改到位,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物业服务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钟落潭镇综合执法办执法人员再次到辖内某处检查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时发现,当地仍然没有清理轮胎积水,未按照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物业服务公司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人和镇综合执法办在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辖内某村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其责任区内存在乱堆放垃圾及蚊蝇孳生地共2处。该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关于“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的规定。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并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

白云区正处于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

蚊媒传染病防控关键时期

人员流动增多,防控压力加大

为了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提升公共卫生安全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已通过

2025926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2021修订)》

  •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施工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七)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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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兴夏 白云区卫生监督所

图:白云区卫生监督所

编辑:苏可欣 叶飞晴

审核:廖真怡

复核:林梅芳

签发:刘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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