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据济综执处字﹝2025﹞第70号了解: 济南宏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以东、药山南路以南建设蓝翔路东北角商业综合体项目,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拨付人工费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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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济南市城管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济南宏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8万元。
10月9日,据济综执处字﹝2025﹞第70号了解: 济南宏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以东、药山南路以南建设蓝翔路东北角商业综合体项目,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拨付人工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济南市城管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济南宏桥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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