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王和小刘通过网络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王陆续给小刘转了8万元,并购买了黄金福袋等价值2万元的饰品。后小刘因各种理由提出分手,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感情破裂,随即分手。分手后小王多次向小刘提出返还上述费用,小刘认为是恋爱期间小王自愿赠与给自己的,拒绝归还。小刘向法院提起诉
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支出金钱及互送礼物的消费行为,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金额、用途、日常生活经验、双方的财务状况、善良风俗等因素对性质予以认定。对于为维系感情的小额财物赠予、小额转账,特别是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转账,以及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礼物与日常消费支出,均应视为赠与。本案中,原告小王向被告转账50000元后,被告表示“心意领了,红包就不收了”“我把钱花完,我给你还不上。”原告明确回复“我爱你是真的”“傻瓜,谁让你还钱了。”可以证实本案所涉钱款是原告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予给被告的,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律师法律分析
恋爱期间赠与方自愿送给对方的钱财,一般情况下不能要回,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时可主张返还:
1.大额财物的附条件赠与:若大额财物(如房产、车辆等)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分手导致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要求返还;
2.借贷关系:若有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附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日后归还”“你先用着”),赠与人可主张借款返还;
3.法定撤销情形:若受赠人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侵害赠与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等),赠与人可在一年内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
二、核心法律依据: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和撤销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若系“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接受”,则构成赠与合同。对于此类赠与,需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附义务赠与:
1.一般赠与:日常性、小额消费(如餐饮、衣物、节日红包)或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属于维系感情的情谊行为,赠与完成后(财产权利转移),赠与人无权撤销。
2.附条件/附义务赠与:若大额财物(如房产、车辆)的赠与系以“共同生活”“缔结婚姻”为条件,当条件未成就(如分手)时,赠与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法定撤销)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返还。但需赠与人举证证明“附条件”的存在(如聊天记录中“等我们结婚了这套房子就给你”的表述)。
(二)借贷关系
若有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附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你先用着,日后还我”),则该钱款不属于赠与,赠与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要求返还。
三、实务建议
小额赠与:日常消费或节日红包无需保留证据,因视为无偿赠与,无法要回;
大额赠与:若以结婚为目的,需在转账时备注“彩礼”“结婚基金”等,或通过聊天记录明确“附结婚条件”;
借贷往来:需保留“借条”“转账附言(借款)”“聊天记录(日后归还)”等证据,避免被认定为赠与。
总结:恋爱期间自愿赠与的钱财,一般不能要回,但需结合“赠与目的”“金额大小”“证据情况”综合判断。若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或能证明借贷关系,赠与人可主张返还。
vx:rzhang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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