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试用
警惕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
“真”使用
终于面试了一家心仪的单位,可是试用期没有薪资······
辛辛苦苦三个月,试用期终于结束了,可老板说我表现欠佳,要延长试用期······
我现在正处于试用期,要等公司考核才能转正,还不知道试用期多久呢······
初入职场的毕业生觉得自己,在试用期“没有话语权”,不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其实,试用期时长、工资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接下来,让检察官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警惕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时长
不能随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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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工资
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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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试用期不签合同不缴社保费,违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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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费。
试用期是踏入职场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遭遇求职陷阱的阶段。缺乏法律意识会让毕业生处于非常被动的处境。关于试用期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轻易掉进用人单位设置的“试用”陷阱。遇到问题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片由AI生成
来源: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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