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实现惩戒与教育并重,强化个案处置和保护机制,回应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青少年违法问题。
打破“年龄免责”惯例
未成年人违法也可拘
针对实践中部分未成年人利用年龄“免罚”漏洞、屡教不改的问题,新法对不执行拘留的规定作出调整,新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新法第24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采取训诫、专门矫治教育等措施,实现“惩戒—矫治—回归”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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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校园欺凌“零容忍”
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首次将学生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新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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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有偿陪侍入法
未成年人保护“加码”
针对酒吧、歌厅等场所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问题,新法第48条规定,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视情节对酒吧、歌厅老板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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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次修订聚焦未成年人违法治理难点,兼顾惩戒与教育,强化法律威慑力的同时完善权益保障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法治之力回应时代之需,为未成年人保护标注了新高度。
供稿 | 黄冬梅
编辑| 吴 敏
校对| 吴璐瑶
核稿 | 林 玉
审核| 邱晋之
闽清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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