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是一项明火作业
电焊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
若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
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乐清市结合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专项整治行动
以雷霆手腕严厉打击违规动火作业
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自八月以来
已依法行政拘留8人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示警
案例一
2025年8月6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城东街道一建设工地检查时,发现刘某某正在使用电焊作业。经询问发现,该名作业人员以为通过焊工职业技能鉴定便可上岗,其并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动火作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9月8日,荣某某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于石帆街道朴湖社区一合用场所一楼店面违规使用电焊作业。因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荣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9月15日,王某、付某某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于虹桥镇信岙工业区一企业违规使用电焊作业,现场堆有易燃物品,极易引发火灾,行为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王某、付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9月15日,陈某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于虹桥镇信岙工业区一企业违规使用电焊作业。因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5年9月16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虹桥镇渠河路一公寓检查时,发现张某某、胡某某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电焊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张某某、胡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5年9月17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城东街道一民房检查时,发现李某正在使用电焊作业。经现场询查后发现,李某虽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但逾期未检。属于无证动火作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违规动火作业易引发火灾
特种作业人员
未经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更是违法行为!
各企业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
杜绝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
从业人员也应自觉遵守安全规范
筑牢防线,防患于未“燃”
来 源: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编 辑:潘秀芝
初 审:朱瑞建 金鹤立
终 审:叶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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