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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是一项明火作业

电焊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

若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

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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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结合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专项整治行动

以雷霆手腕严厉打击违规动火作业

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自八月以来

已依法行政拘留8人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示警

案例一

2025年8月6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城东街道一建设工地检查时,发现刘某某正在使用电焊作业。经询问发现,该名作业人员以为通过焊工职业技能鉴定便可上岗,其并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动火作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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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5年9月8日,荣某某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于石帆街道朴湖社区一合用场所一楼店面违规使用电焊作业。因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荣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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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5年9月15日,王某、付某某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于虹桥镇信岙工业区一企业违规使用电焊作业,现场堆有易燃物品,极易引发火灾,行为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王某、付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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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5年9月15日,陈某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于虹桥镇信岙工业区一企业违规使用电焊作业。因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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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5年9月16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虹桥镇渠河路一公寓检查时,发现张某某、胡某某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电焊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张某某、胡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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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2025年9月17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城东街道一民房检查时,发现李某正在使用电焊作业。经现场询查后发现,李某虽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但逾期未检属于无证动火作业,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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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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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作业易引发火灾

特种作业人员

未经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更是违法行为!

各企业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

杜绝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

从业人员也应自觉遵守安全规范

筑牢防线,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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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编 辑:潘秀芝

初 审:朱瑞建 金鹤立

终 审:叶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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