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背男性意志对男性进行性侵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吗?
强制猥亵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上的强制,如杀害被害人或者亲友、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威胁以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方法,如利用熟睡、患病之机进行猥亵,将被害人麻醉、灌醉之后进行猥亵等。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强制猥亵”的关键在于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实践中可以表现为抠摸、搂抱、手淫等多种方式。因此,如前所述,对于强奸男性被害人的行为,应当纳入“强制猥亵”的范围,而不认定为强奸罪。
二、猥亵、侮辱犯罪“其他恶劣情节”应当如何把握?
猥亵、侮辱犯罪“其他恶劣情节”的把握应考虑犯罪行为实施的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刑法修正案(九)》将“有其他恶劣情节”增设为新的加重情节。司法实践中对“恶劣情节”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
(1)猥亵多人的。对于猥亵三人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恶劣情节”。
(2)多次猥亵他人的。对于三次以上猥亵他人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恶劣情节”。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另外,实践中,一些猥亵案件,特别是猥亵儿童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引发了强烈民愤,可以认定为“有其他恶劣情节”。
三、猥亵、侮辱致使被害人伤害、死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罚?
猥亵、侮辱致使被害人伤害、死亡案件依不同情形适用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的规则。由于在猥亵、侮辱过程中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妥善处理猥亵、侮辱致使被害人伤害、死亡的案件。
1.实施猥亵、侮辱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猥亵、侮辱犯罪本身包含暴力、胁迫因素,特别是强制猥亵罪、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为客观要件,但由于猥亵、侮辱犯罪缺乏强奸罪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明确为加重构成要件的规定,故不能认为猥亵、侮辱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已经包含在猥亵犯罪行为之中。因此,可以对伤害行为另行评价,比较其与猥亵、侮辱行为的刑罚轻重,择重罪处断。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主要是考虑到当时对于猥亵已满十四周岁的男性的行为无法适用强制猥亵犯罪处理,故而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所涉情形需要根据修改后刑法的规定把握,即应当在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中择一重罪处断。
3.对于行为人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等动机,在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后,又将被害人伤害或者杀害的,则应当分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或者强制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此种情形下,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仅有猥亵、侮辱的故意,而且有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也不仅实施了猥亵、侮辱行为,还实施了伤害或者杀人行为。故基于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应当将此种行为评价为两个行为,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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