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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社会学博士,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近年来主要从事社会转型与家庭发展研究,关注农民生活伦理、老漂族等议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项和多项省级科研课题,相关咨政报告获国家领导人、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在《中国农村观察》《社会科学辑刊》《中国青年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老龄化研究新著《银发摆渡人》入选中国好书2025年7月推荐书目。

导 读

农村养老问题研究需要强调生活者视角,在老年人的生活情境中理解和应对养老问题。首先,要区分低龄老人和高龄老人的生活能动性差异,这有利于我们在应对农村老龄化问题时采取差异化的目标定位和思路。其次,要避免将老年人单纯理解为弱者和负担,尤其要重视低龄老年人在家庭和村落实际生活场景中的具体生活状态和作用发挥。最后,要支持低龄老人发展生计、吸纳老年人参与村级治理、丰富老年人的公共社交生活、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总之,在农村养老问题中践行积极老龄化理念,一定要抓住低龄老人这个关键群体,在其具体的生活逻辑和生活场景中理解其作用发挥,创造条件激活和释放低龄老人在多种生活情境中的活力和影响力。需要强调的是,倡导农村养老问题研究要从保障视角转向生活者视角,并不是要否定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我们既要积极肯定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对农村养老水平提升的基础性作用,也要面对一个现实问题,即受制于历史和现实因素,在农村养老保障水平无法快速大幅提高背景下,需要在现有保障水平基础上更大程度上促进农村老年群体的美好生活实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激发低龄老年人的生活能动性和活力是我们应对农村老龄化的关键策略。

引用格式:

陈辉.从保障视角到生活者视角:老龄化背景下农村低龄老人养老问题审视[J]. 湖湘论坛,2025(4):45-56.

一、引 言

我国农村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农村老年人口已超1.21亿人(比“六普”多0.22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 23.81%(比城市高8.27%)。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2020年我国打赢脱贫攻坚战,农村老年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期老龄工作需要定位于老年群体的美好生活实现。老年群体具有双重角色。一方面,老年人是弱势群体,是社会保障的对象,需要国家的多元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另一方面,老年人是生活者,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农村低龄老人而言,大部分在生产生活中还非常有活力,是家庭发展的中坚力量,经营着老人农业,在村组治理和村落社会生活中也比较活跃。在老龄化的乡村社会,低龄老人的角色和作用不容忽视。鉴于此,理解农村老龄化问题时应从保障视角转向生活者视角。

所谓保障视角,即从社会保障角度审视老龄化问题,强调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和养老服务,从而提高农村老年人福利水平。所谓生活者视角,即在理解老龄化问题时强调老年人的生活者角色,关注养老生活中老年人自身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发挥,强调在老年人的生活情境中理解养老问题,发挥低龄老人在应对老龄化战略中的积极作用,注重激发农村老龄人口社会活力。基于保障视角和生活者视角透视农村老龄化问题,会形成不同的应对思路。

二、保障视角下的农村养老问题

基于保障视角,应对农村养老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经历了从“以队为基础的集体保障”到“以家庭为主、国家和集体扶持救助为辅的社会保障”的历史过渡。在20世纪90年代,农村家庭养老在老年群体养老保障方面依然发挥着关键作用。此时“老年人在经济自立、日常生活自理及精神生活三个方面的独立性均较高”,农村家庭养老负担并不沉重。有研究建议将养老保障作为人口控制的一个策略性手段,通过弱化人们养儿防老的意识来降低生育率。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出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诸多研究开始倡导在农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制,以应对未来出现的因出生率下降、家庭养老功能衰落而所引发的农村养老问题,强调集体经济和国家承担更多农村养老成本,在农村建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1世纪初,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口增多、城镇化进程加快等因素影响下,农村养老问题和城镇化、人口流动现象关联在一起,农村养老问题研究和“三农”问题研究产生叠加共振效应。一方面,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养老保障中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倡导未来“在基本养老、大病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项目实现城乡统一”。另一方面,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养老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2009年,我国全面施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简称新农保)。这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中的历史性事件,标志着农村养老保障进入新阶段。早在新农保政策施行之前,学界就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可行性、农民个人和政府经济支持能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面临地方政府筹资难、经办管理服务难、基金管理难、参保意识维持难、制度衔接难等问题,一些农民采取象征性参保缴费的策略,绝大多数农民选择了最低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制约新农保养老保障能力的发挥。亦有研究分析农民不办新农保的原因,探讨如何促使新农保政策可持续发展。有研究发现,“新农保”对农村总消费及耐用品消费增长有正向作用,但不显著;对食品、衣着、保健、医疗及其他非耐用品的消费基本没有影响。新农保在提高农村老人福利水平的同时,对于家庭代际经济支持有着显著的“挤出效应”,即老人养老金增加导致子代支持减少。

脱贫攻坚战略推动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期间,老年贫困问题得到了关注。2020年,中国取得了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两不愁三保障”的系列政策也惠及老年群体,老年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得以提高。当前,关于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的研究,更多关注老年残疾人、失能老人、失独老人等特殊群体。综合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已深深嵌入乡村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历史进程中。在经济增长和社会整体福利增加的背景下,针对农村老年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内容日趋丰富。

三、农村老龄问题研究需要强调生活者视角

日本学者鸟越皓之曾提出“生活者视角”,后来我国学者宋金文对其进一步加以阐释。生活者视角强调社会治理要从生活者实际出发,重视生活者实践活动的重要性。笔者认为,生活者视角的基本思想十分契合实践社会学中对行动者能动性的充分肯定和关照。生活者视角的核心理念是:在具体生活情境中理解人的能动性和现实需要。

基于生活者视角,我们一定要区分低龄老人和高龄老人的生活能动性差异,从而深入理解老年人在生活中的活力状况及其对老年生活的影响。近年来,多地统计老龄化人口时,不仅计算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还会同时列出65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这反映了我们对于“老化”问题认识的深入。农村社会中60出头的老人,普遍不被认为是老人,因为体力精力尚佳。基于笔者农村多地调研经验,农村社会中保持较强生产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的老年人的比例不低于80%。

人口统计普遍将80岁以上人口归类为高龄人口。亦有统计将老年人口区分为低龄老人(60~69岁)、中龄老人(70~79岁)和高龄老人(80岁以上)。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的老年人口分段统计信息(参见表1),全国农村老年人口中,低龄老人占比53.79%,中龄老人占比32.47%,高龄老人占比13.74%。严格依据年龄区分老年人口,主要是为了统计方便。但是从老年人具体生产生活和社会参与能力来说,70~79岁的老人,一部分会偏向于低龄老人,即虽然年龄上超过70岁,但是体力精力能力依然接近低龄老人;也有未达到80岁的老人,但是身体状态差,生活能力差,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已经达到高龄老人的生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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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本文将60~74岁老人统计为低龄老人,将75岁以上老人统计为高龄老人。这种区分方法实际上是将中龄老人中70~74岁老人归为低龄老人,将75~79岁老人归为高龄老人。这种统计方法虽然和国家人口普查中的高龄老人判断标准有差异,但更符合农村实际,即老人超过75岁,身体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普遍急剧降低,在家庭生活和村庄生活中的活力明显下降。依据这个标准计算,当前我国农村低龄老人比例为73.65%,高龄老人比例为26.35%。

基于活力能力差异而区分低龄老人和高龄老人,有利于我们在应对农村老龄化问题时采取不同的目标定位和思路。高龄老人体力精力、生活自理能力大大降低,因此针对高龄老人的养老,确实要大力提高保障水平,整合资源,为其提供多元服务,特别是针对失能失智群体,需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服务力度。但是针对低龄老人来说,体力精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依然较强,依然在家庭和社会中扮演着生产者、支持者角色。

现有农村养老保险对低龄老人和高龄老人的保障效应也有差异。因为高龄老人劳动能力特别弱或失去劳动能力,所以养老金对其生活支持特别重要。即便是养老金的小幅增加,也能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但是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低龄老人来说,养老金的小幅度增加,其实际获得的保障效应增加幅度并不明显。因此,针对村庄绝大多数有劳动能力的低龄老人来说,助力其实现美好生活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在稳步提高经济保障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同时,激发低龄老人的能力和活力,为其追求美好生活创造条件。

新时期养老问题研究中的生活者视角,十分契合积极老龄化理念。20世纪末国际社会提出积极老龄化理念,倡导老年人持续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和精神等多方面活动,保持健康并确保生活有保障,不断提升生活质量。2020年,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202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再次强调积极应对老龄化。本文认为,积极老龄化基本理念中,不仅包括国家在老龄化应对过程中的积极投入,大力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相关政策或机制,还涉及老年群体自身积极性的激活和发挥。

在应对农村养老问题中践行积极老龄化理念,一定要抓住低龄老人这个关键群体,在其具体的生活逻辑和生活场景中理解其作用发挥,把握影响低龄老人活力发挥的现实性因素,并通过政策设计、资源投入和基层治理等手段积极作为。本文结合农村低龄老人的生活逻辑,考察其在经济生产、家庭生活和社会参与中的关键作用,基于此探讨激活和增强农村低龄老人作用和活力的具体路径。

四、农村低龄老人对家庭社会发展的主要作用

从生活者角度审视老年人养老,就要避免将老年人单纯理解为弱者和负担,尤其要考察低龄老年人在家庭和村落实际生活场景中的具体生活状态和作用发挥。

(一)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农村低龄老年人,普遍参加生产劳动。低龄老人不仅自己经营农业,还会为农村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提供零工劳动。一些城市中的劳动岗位也有农村老年人的身影。第四、第五、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60~64岁老年人劳动参与率分别为45.76%、65.8%和77.77%,65岁 以 上 老 年 人 劳 动 参 与 率 分 别 为19.27%、32.86% 和39.19%。2018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显示:60岁以上人口的劳动参与率均稳定在74.47%及以上,70岁之后人口的劳动参与率整体下降,但直到75岁之前,仍有过半的老年群体在劳动。我们要正视农村老年人在经济发展中的实际作用和贡献。

第一,低龄老人参与农业生产。低龄老人依然是农业生产的主力。一方面,粮食作物种植者中,老年人占较大比例。一些地区的老年人除了耕种自家土地,还租种或捡地种(即亲戚朋友或其他村民不种的地),形成了超过10亩的经营规模。粮食作物种植的机械化水平高,大大降低了劳动强度。另一方面,老年人也积极参与经济作物种植。尽管其经营面积可能不大,但农产品普遍能达到中等品质,获得比粮食作物更高的收益。低龄老年人在中西部农业发展中依然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解决口粮自给难题。一些老年人在经济作物种植方面因所积累的丰富经验,成为乡土专家,在新技术推广传播方面发挥作用。许多研究表明,老人农业的土地生产率并不低于中青年农业劳动力。周宏等基于2006年、2008年和2010年中国水稻主产区20个省份的水稻生产数据分析发现,年轻组与老年组农户的水稻生产效率间没有显著差异。刘景景等研究发现,老年农户虽然经营规模化程度低于中青年农户,但户均粮食产量和粮食播种面积接近或超过中青年农户。

第二,低龄老人参与农村非正规经济生产。农村非正规经济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农业生产、建筑、交通运输、商品流通等诸多业态。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种植环节往往需要大量零工。例如在陕西阎良农村,一些中年夫妻种植大棚蔬菜,忙碌时就需要雇佣零工。目前农村零工市场的主力包括两部分:留守妇女和低龄老人。零工包括日工和小时工两种形式,其中小时工更灵活,每小时10~15元。零工市场为低龄老年人提供了生计机会。在建筑业,也有低龄老年工人。一些低龄老人也跑运输、做经纪人,灵活地参与地方经济发展。整体上看,乡村社会中不仅农业生产面临劳动力老龄化,其他行业中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因为年轻劳动力进入城市获得更高水平的工资,所以乡村社会中体力精力稍佳的低龄老人就成为了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力。

第三,老人参与城市非正规经济生产。城市中的一些岗位普遍偏好年轻劳动力,但是在一些行业或岗位,都有农村低龄老人的身影,如建筑业、餐饮业、保安、保洁等行业通过雇佣农村低龄老人,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低龄老人的就业状态,反映出一些行业的劳动强度与低龄老年劳动力适配,形成了对低龄老人劳动力的刚需。或者说,因为有低龄老年人可以接受低工资,所以在一些劳动生产领域其比中青年更有竞争力。

(二)家庭发展中的作用

理解农村低龄老人对于家庭发展的作用,需要基于家庭四代关系来分析。第一代是低龄老人的高龄父母;第二代是低龄老人自己;第三代是低龄老人的子女;第四代是低龄老人的孙辈。在四代关系中,低龄老人也是上有老下有小,是中坚力量。

第一,低龄老人通过自养减轻子女负担。在农村绝大多数家庭中,低龄老人在物质上并不是靠子女供养,亦不是靠新农保养老金生活,而是处于一种自我养老状态。农村低龄老人通过经营农业和务工提高收入,普遍具有自我养老的经济能力。现在人们常说的“4—2—1”家庭结构中,处于低龄状态的老人,其实在生计自立、生活自理阶段,并未给子女带来直接的养老负担和压力。

第二,低龄老人为子代城镇化提供经济支持。处于自养状态的老年人,不仅不是子女的负担,反而有能力助力子代城镇化。有的低龄老人还在通过经营农业和务工来为儿子家还房贷,有的还要给在县城生活的儿子家提供粮油蔬菜支持。这些物质支持减轻了儿子家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子代婚姻生活稳定。

第三,低龄老人为子代提供家务和育儿支持。家务和育儿支持是城市青年家庭更为普遍性的需求。农村许多低龄老人进城帮子女带孩子、做家务,学界将这个群体称为“老漂族”。农村“老漂族”对城市青年提供了重要支持,凸显了传统中国家庭伦理的现代价值。农村“老漂”大大减轻了子代家庭育儿压力,通过发挥余热助力子代家庭发展。

第四,低龄老人赡养高龄父母。一些低龄老人承担着赡养高龄父母的责任。60多岁的低龄老人照顾80多岁的高龄父母,这反映了老龄群体内部的一种赡养关系。也就是说,老龄群体内部蕴含着一种支持关系,通过家庭养老的方式,部分解决了高龄老人赡养问题。一些低龄老年夫妻既要承担进城抚育孙辈的任务,又要承担照料在村高龄父母的责任,只能丈夫和妻子分居两地:一个进城,一个留守,这是低龄老人兼顾城市抚育任务和农村赡养任务的一种家庭策略。

综合以上四点可以发现,低龄老人在四代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通过自养减轻了子代养老负担,还对子代城镇化、家庭发展和高龄父母养老给予支持。低龄老人虽然在年龄上是老年,但在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关系中发挥着中坚作用。

(三)村级治理中的作用

在农村青年人口外流的背景下,老年人成为村庄生活的主体力量。低龄老年人在村组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

第一,老年村干部对村级治理的余热效应。村庄中的老干部虽然已经不再担任村干部,但是在村庄治理中依然具有影响力,可以协助现任村干部开展工作。有的老干部还参与村庄重大事务的讨论决策、有的参与重要工程项目的推动,出工出力出点子,在村庄选举过程中发挥作用。有些矛盾纠纷特别是相关历史遗留问题,老干部因为熟悉情况,所以在解决此类问题的过程中也有优势。

第二,小组治理中老年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作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中也有许多低龄老人。他们熟悉村民情况,在信息填报、统计等工作中能够发挥信息员作用,是协调村组关系的连接点,在和群众日常接触中宣传政策,了解群众思想动态,在一些小组治理事务中发挥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普通老年群体对村级治理的敏感和关心。村庄中许多普通低龄老人往往比青年群体更加关心村庄治理。因为大多数年轻人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是平时忙于生计或生活重心已经在城市,所以对村庄利益的敏感性降低,对村庄事务的熟悉度也降低,远不如低龄老人对村庄利益和村庄事务的关心。

以上三方面分析表明,无论是村庄中的老党员、老干部,还是村民组长和村民代表中的低龄老人,在村庄治理中都扮演着关键角色,因为熟悉村庄历史和人际关系,所以在村庄治理多个领域都能发挥作用。

综合来看,农村低龄老人在经济社会发展、家庭发展和村级治理中,都是不容忽视的一种力量。低龄老人有活力、有经验,有责任感,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较大影响力。

五、基于生活者视角的农村老龄化问题应对

应对农村老龄化问题的关键,就是要进一步激活低龄老人在生产生活中的活力和影响力,具体包括支持低龄老人发展生计、吸纳老年人参与村级治理、丰富老年人的公共社交生活、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等四个方面。

(一)支持低龄老人发展生计

支持老人发展生计,有利于增加老人收入,获得比养老保险金更强的养老保障效果。无论是为了补贴子女家庭经济,还是为自己攒养老本钱,农村低龄老人普遍有着较强动力发展生计。因此,相关部门要为老人发展生计创造条件。

第一,保障老年人土地经营权。近年来,一些地方强力推动土地规模流转、规模经营,导致一些有经营土地意愿的老人被动流转土地。这些土地流转在程序上也许合规,但很多人都是在村干部反复“动员”或“做工作”基础上才勉强同意的。这些有经营农业能力、有家庭经济压力、有经营农业意愿的老人,更需要保障土地经营权。强力推动土地规模流转的另一个影响是,经营农业的老人不能再以较低的价格流转村内其他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缩小,经营收入降低。因此,我们要从应对老龄化战略的角度因地制宜地推动土地规模流转,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土地经营权。

第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经营农业的老人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销售等服务,帮助老人的农业经营突破其体力限制和经营能力限制,从而补齐老人农业短板。调研发现,那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达的农村地区,老人经营农业的比例高于农业社会化服务薄弱的地区。缺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老人经营农业便利性下降,生计能力被削弱,影响养老保障。为了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层政府要规划统筹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通过政策补贴等措施引导和激励相关主体服务老人农业。此外,基层政府要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改善农业耕作条件,为老人农业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之间的衔接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完善农村老年人非农就业政策。城镇职工就业中的延迟退休政策目前正在稳步落实,而农村老年人非农就业政策却有诸多需要改革完善之处。现有延迟退休政策并不适用于农村老年人非农就业。2022年,全国多地出台关于建筑行业超龄农民工的“清退令”,折射出相关劳动法律和政策与农村老年劳动力就业现实之间的矛盾。为了增加农村老年人非农就业收入,国家有关部门必须从顶层设计维度调整完善法律和政策,以适应劳动力老龄化的社会现实,在劳动关系建立、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等方面构建起与老龄社会相适配的法律政策体系。关于相关行业的用工政策,也要充分考虑岗位需要和低龄老人的劳动能力现实的适配性,避免单纯用年龄标准一刀切。

我们要正视农村低龄老人在城乡产业发展中的现实作用,应创造条件、完善法律政策、优化相关工作机制,提高低龄老人的劳动参与率。这不仅有利于增加低龄老人收入,提高自养能力,还有利于增加低龄老人的获得感和价值感。

(二)吸纳老人参与村级治理

老龄化背景下,村级治理要注重吸纳老年群体力量。应着眼于村级治理干部队伍建设,要防止过度年轻化,要形成老中青搭配的合理队伍结构。乡村社会的党建工作模式同时要兼顾老年党员。此外,农村生活治理中要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

第一,反思老龄化背景下的农村干部年轻化。当前诸多农村的干部队伍建设都强调年轻化,一些地区倾向于吸纳30~40岁的年轻干部参与村级治理,让其成为村级治理的主体力量。年轻干部的优势是学历高、计算机操作能力强,更适配村级治理的行政化要求。年轻干部的劣势是群众工作能力有待锻炼和提高。一些年轻干部居住在乡镇或县城,已经成为“走读型”村干部,虽然分管某项村务工作,但是对村情熟悉程度低,群众工作能力不足。更为关键的是,这些年轻干部生活不在村,更多在办公室开展行政性工作,与群众在生活场景中的直接接触机会较少,群众工作能力提高缓慢。倡导村干部年轻化虽然代表了一种趋势和导向,但是一些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却过度追求年轻化,导致那些还有精力、能力为村级治理服务的低龄老干部早早卸任。另一个现实问题是,在一个老龄化的乡村社会,因为低龄老年干部更了解老年人心理和需求,与老年人更熟悉,所以更能有效围绕老年群体需求开展工作。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应该适配村庄人口老龄化现状和趋势。理想的村级干部队伍建设应该兼顾人口老龄化现实和干部年轻化导向,进而形成一个老中青合理搭配的梯度结构,保留低龄老年干部服务村级治理的空间。

第二,农村党建模式要契合老年党员群体特征。农村党员中老年党员比例较高,一些地区在发展党员时强调年轻化,但是这些新发展的年轻党员也有一定比例外出务工经商,成为流动党员。在村党员老龄化向农村党建工作提出了挑战。农村党建模式要契合老年党员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在理论学习方面,不能过于依赖手机打卡模式。当前一些农村党建工作中,存在村干部疲于为老年党员打卡的情况。一些老年党员不会用智能手机打卡,村干部就代为操作完成打卡;有的老年党员没有智能手机或没有手机,村干部就要代为注册打卡。这种手机打卡式的党建模式,不仅没有理论学习的实效,还增加了村干部的打卡负担。针对农村老年党员的党建工作,应该更多强调和村级治理事务相结合,激活和强化老年党员意识,更大程度上发挥其带动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

第三,农村生活治理要发挥老年积极分子的作用。近年来,乡村治理正在经历着生活转向,许多治理事务与农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如改厕工程、人居环境整治、移风易俗等。这些工作的有序开展,离不开农村老年积极分子的参与。特别是农村社会的“五老人员”(老村干部、老村民小组长、老教师、老党员、老退伍军人),可以成为生活治理中的积极分子。老年积极分子参与村庄生活治理的优势是有经验、有权威、有时间,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发挥作用。在一些普及新风尚、满足新要求方面,发挥老年积极分子的带头作用,带动普通群众参与其中。涉及生活治理中的矛盾纠纷,“五老人员”也可以发挥调解协调作用。此外,老年积极分子也可以通过参与红白理事会等社会组织发挥监督作用。

(三)丰富老年公共社交生活

社交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基本需要。相比于城市老年人,农村老年人在丰富社交生活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尽管村庄面临着空心化和陌生化的趋势,但是总的来看,村庄依然具有熟人社会的底色。经过数十年的生活经验沉淀和社会网络编织,乡村社会熟人关系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重要资源。除了农村老年人基于自己亲戚朋友等熟人关系开展的私人社交生活外,乡村社会的老年公共社交生活也需要进一步丰富。

第一,建设公共空间。农村老年人开展公共社交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有公共空间,即村中有一个让老年人可以走出家门度过闲暇生活的地方。有了老年人的聚集,自然就有了社交活动。公共空间不仅可以让之前彼此之间熟悉的老年人保持交往,还可以让那些彼此之间不太熟悉的老年人也通过经常见面、聊天而熟悉起来。公共空间可以通过促进人际交往而维持和再生产出新的熟悉关系,让在村养老的老年人增进交流。乡村社会的公共空间建设要充分考虑村庄人口居住集中度、老年人口便利性等因素。有条件的村庄,可以提供专属老年人活动的公共空间。

第二,组织文化活动。在村庄公共空间中,除了下棋、打牌、看电视等传统娱乐活动外,还可以组织更为多样的文化活动。开展文化活动要特别尊重老年人的主体性。在活动内容设定方面,从老年人的需要和意愿出发。在活动过程中也要尽可能调动老年人积极性。目前许多地区为了丰富农村老年人文化生活,投入专项经费请剧团下乡为老年人唱戏。其实这种送戏下乡模式的成本比较高,可持续性弱。如果村庄老年群体中有若干业余爱好者,完全可以组织起来自娱自乐,还可以将邻近几个村落的其他老年爱好者组织起来,打磨一些节目,在邻近村落巡演,为老年人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这种模式虽然在文艺质量上不如专业剧团,但是也可以调动农村老年人的积极性,活动成本也比较低。

第三,成立老年协会。公共生活需要组织,成立老年协会,可以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归属感和组织性。老年协会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自组织。只有更大程度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老年协会才会真正实现低成本、有活力、可持续运行。在老年协会中,要特别注重发挥老干部、老党员等积极分子的作用,降低老年协会的组织成本。

丰富农村老年人公共社交生活,不仅有利于增进老年群体之间的交流,缓解孤独,还可以培育和激活村庄公共性。在公共社交生活中发现积极分子,通过老年积极分子这个抓手来提高老年人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四)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互助养老是指由地缘关系结合的、基于交换和互惠、以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为核心的邻里养老支持活动。严格来说,农村互助养老并不是一种独立于家庭养老和国家养老制度之外的养老形式,而是家庭养老和国家养老制度的重要补充。农村互助养老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组织化手段激活农村内生养老资源。目前我国多地都在探索多种多样的互助养老模式,积累了时间银行、宗亲互助、合作社互助等典型经验。新时期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合理定位互助养老的基本内容。农村互助养老的内容不能过于泛化,要根据不同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确定服务内容。针对生产活动能力强的低龄老人,可以鼓励彼此之间生产生活互助,增进交流。针对生活能力弱的高龄老人,可以开展送餐服务,并针对独居的高龄老人定期上门探望,了解其生活困难情况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针对面临特殊照料难题但家属无法提供照料的卧床老人,可以提供应急性的照料支持。

第二,提升在村低龄老人的助老意愿。互助养老得以运行的关键条件是在村低龄老人的积极参与。因为低龄老人在老年群体中所占比例更大,其生产生活能动性更强,更有活力和能力参与到互助养老中来,特别是能为高龄老人提供多元支持。在提升低龄老人参与互助养老积极性方面,不能过多依赖积分制的物质激励作用,而应该注重激发参与者的归属感、价值感。对许多人来说,在熟人社会中被认可和肯定,往往比物质激励更能产生获得感。这进一步凸显了丰富老年人公共社交生活的必要性。基于多年共同生产生活积累的熟悉程度和情感,借助老年人当下生活中的互动交往,有利于增进感情,形成认同,提高在村低龄老人参与互助生活的意愿。

第三,发挥市场机制在互助养老中所发挥的作用。让低龄老人照料高龄老人是农村互助养老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容易实现。一些地区通过探索时间银行模式来应对这个问题。受人口流动性大和组织成本高等因素影响,时间银行模式在实践中的作用也普遍受限。调研发现,针对村落中的高龄老人照料难题,还可以发挥市场机制对互助养老的促进作用。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可以获得低于市场行情的报酬,采用这种人情和市场相结合的照料方式,既可以满足高龄老人照料的刚需,又能让提供照料服务的低龄老人获得一定收入,这种低于市场一般价格的照料服务更容易组织安排,减轻了家属经济负担,在照料质量方面也能有基本保障。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应该坚持内生性、低成本原则。所谓内生性,即不能过于依靠政府组织和资源投入,而应该注重村庄内部低龄老人的激活调动 。所谓低成本,即互助养老在经济成本和组织成本方面要尽可能简约,这样才容易组织,才可持续。

六、结 语

本文从生活者视角审视农村老龄化问题,强调从农村老年人生产生活逻辑中考察农村老年人的养老状态和提升养老质量的具体路径。基于保障视角,农村老龄化问题意味着更多的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负担。当我们关注和讨论中国社会面临“未富先老”问题时,更多的是从保障视角来理解老龄化问题,关注老龄人口比例增加所引发的社会保障负担,更大程度上将养老问题理解为经济保障问题。基于保障视角,养老问题意味着更多的保障资源投入和保障服务供给,养老问题就容易转化为经济负担问题。

生活者视角更加关注实际生活场景和生活逻辑中的养老状态。农村老年人特别是低龄老年人,普遍参加农业生产和非农经济活动,在积极自养的同时还在支持子代家庭发展,在村级治理过程中也在发挥作用。这都表明,低龄老年人富有生活活力和自养能力。在具有自养能力的情况下,农村低龄老人不是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而是家庭和社会发展的资源。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农村老龄化程度虽然比城市高,但是也同时具有独特的应对优势。

只有正确区分低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本质的不同,才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农村老龄化。高龄老年人养老具有更多保障属性;但应对低龄老年人养老时,不仅要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还必须重视其作为生活者角色的能动性状态和现实需要。

应对农村低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要进一步释放低龄老年人在自养阶段的能动性,提高其自我养老能力,为其追求自养阶段的美好晚年生活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而不是单纯强调保障本身。农村低龄老年群体的活力被激发,不仅能提高自身生活质量,还能为互助养老创造条件。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倡导农村养老问题研究要从保障视角转向生活者视角,并不是要否定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我们首先要积极肯定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对农村养老水平提升的基础性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面对一个现实问题,即受制于历史和现实因素,在农村养老保障水平无法快速大幅提高背景下,如何在现有保障水平基础上更大程度上促进农村老年群体的美好生活实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激发低龄老年人的生活能动性和活力是我们应对农村老龄化的关键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