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地方原本全是坟墓,为了扩建砂厂二期工程,我们花高价迁墓,仅迁墓就花去了100多万元,这些钱都打水漂了!看着这价值数千万元的砂厂就这样停着,每停产一天都是一笔不小的损失,数十人的就业劳动力因此失去了务工收入,他们背后的一个个家庭都在等着砂厂恢复生产有口饭吃。一想到这些,我们股东大家的心里都在痛在滴血啊!”看着眼前的砂厂变成了废墟,其中一位股东林先生很是伤心。

这个砂厂就是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朝阳村(原龙场镇潮水村)的修文振兴砂石厂(下称振兴砂厂)。笔者在现场看到,该厂建设的一些基础设施已经废弃,钢架结构生产线已经变得锈蚀斑斑,昔日轰隆隆的生产场景已经成为过往。
振兴砂厂艰难的发展历程
据振兴砂厂股东介绍,砂厂是2009年9月7日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实际参与合伙投资人为20人。投资人先后对砂厂投建真金白银达数千万元,砂厂市场价值为7000多万元。

砂厂自2009年成立以来,一直在不断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为响应、支持修文县砂石土矿山兼并重组整合的号召,企业于2014年8月出资90万元兼并久长镇环山坡采石场进行重组整合。同年11月,修文县人民政府作出“修府函【2014】216号”文件:同意对振兴砂厂进行扩能扩界。2015年,企业委托贵州天宝矿产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矿山资源储量进行核实,作出的核实报告载明,在砂石厂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1289.7万立方米(3353.6万吨)。

之后,贵阳市国土资源局(现贵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筑国土资【2015】630号文件”同意备案。2015年9月11日,砂厂又收到修文县水务管理局“修水字【2015】85号”文件表示同意。同年11月25日,修文县国土资源局(现修文县自然资源局)作出“【2015】97号”文件对我企业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同意备案。
2016年2月,修文县国土资源局(现修文县自然资源局)为我企业换发了《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为0.2445平方公里,生产规模:55万吨/年,有效期限自2016年2月10日至2026年2月10日(到期可以依法申请延期)。2017年3月28日,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修环评书复【2017】4号”文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企业各项资质合法有效。

一纸文件不批《安全设施设计》砂厂停摆
2021年4月1日,修文县应急管理局作出“修应急函【2021】6号”文件送达振兴砂厂,不予批准《安全设施设计》,不得开工建设(至今也未能建设)。根据该文件内容,砂厂方也是在此时才知晓:因为矿山矿界与贵金古高速公路最小距离只有50.54米,达不到安全生产距离,并在贵金古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

被逼上绝路万般无奈之下的诉讼
由于贵金古高速公路建设对砂厂矿区压覆导致企业不能继续存续,企业曾无数次向修文县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反映材料中也大致计算了企业的各项损失,期望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化解矛盾,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贵金古高速公路建设方对砂厂的反映情况直接置之不理。因此,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万般无奈之下,砂厂只好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因修建高速公路压覆矿区导致砂厂停产的贵州贵金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贵金公司)诉至法院

自矿山扩能扩界后,企业更是加大了对矿区的投资。仅从2014年至2021年修文县应急管理局作出“修应急函【2021】号”文件前这几年时间,为对矿山不断地投资建设,产生了大量支出,加上之后矿区被压覆不得建设、开采后导致的资源损失,总计73659926.41元。

原告冻结的资产被法院擅自解封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砂厂在起诉时向修文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黔0123民初3012号《民事裁定书》(2022)黔0123执保1089号《结案通知书》,冻结了贵金公司在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41817101.08元。
但蹊跷的是,在未告知振兴砂厂的情况下,修文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向砂厂诉讼委托代理人送达(2022)黔0123民初3012号《民事裁定书》,擅自非法解除对此前冻结的存款41817101.08元,仅冻结贵金公司12000000元的金额。

八大质疑良知拷问修文法院
被迫无奈起诉的振兴砂厂所有投资人看见律师提供的这份民事裁定书,顿时有一种民营企业被国家和司法机关抛弃了的感觉!产生了一系列的质疑。
良知拷问修文法院之一:法院判决称贵金高速项目建设不存在侵权行为,那请问:因贵金高速项目建设导致应急管理局不予振兴砂厂办理安全手续,造成砂厂不能建设、无法进行生产经营这是不是侵权行为?贵金高速项目在没有编制压覆矿报告的情况下就进行开工建设(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贵金高速项目开工前,应编制项目压覆矿报告,与被压覆矿单位签订补偿协议进行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导致修文县人民政府未能将振兴砂厂纳入征地红线范围。

“2020年08月21日,修文县人民政府作出《修文县人民政府关于贵金古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的预公告》……后修文县人民政府发布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振兴砂石厂未纳入征收补偿范围”(见判决书12-13页),造成振兴砂厂既没有得到政府征收补偿,又不能进行建设及生产,这是不是侵权行为?既然是侵权行为,那为什么不按规定判决贵金高速项目方依法依规赔偿损失?
良知拷问修文法院之二:被贵金高速压覆后的振兴砂厂还能不能生产?为什么不在判决书中载明?如能生产,以便振兴砂厂拿起法院的判决书去相关部门申请建设及生产;如不能建设及生产,则应责令有关单位、部门拿出解决方案加以解决。怎能在未查明事实、未了解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如此草率的判决?请问今后振兴砂厂应何去何从?
良知拷问修文法院之三:请问修文法院,如振兴砂厂能建设及生产,那停止建设及生产4年多时间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良知拷问修文法院之四:振兴砂厂向法院起诉和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已经失去了司法保护的意义!因为被保全人和法院可以擅自、单方申请解除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之规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前提条件是:担保财产与原保全标的物等值,且有利于执行。

也就是说,法院必须审查12000000元与41817101.08元差距巨大,担保方江苏振邦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为41817101.08元开出的保函与41817101.08元是否等值?担保公司是否绝对具有对41817101.08元进行清偿的能力?法院是如何进行审查和通过审查的?如果不能够确定担保公司是否绝对具有对41817101.08元进行清偿的能力,为什么不责令其提供同样等值的货币作为担保?法院有担保公司等值货币担保的证据吗?如果新的裁定书所冻结的12000000元不足以清偿砂厂的损失,而担保公司又根本无力承担债务,那么,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构,会不会就此承担给付责任?法院要不要向砂厂进行担保?这不是简单粗暴、无视法纪、无视砂厂利益的违法行为吗?

按照(2022)黔0123民初3012号《民事裁定书》所说,贵金公司是2023年2月7日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书的,而法院于2023年2月8日一夜之间就作出了裁定书,对已经被保全的41817101.08元资金解除了保全,这短短的一天时间,法院就能够核实清楚担保公司是否绝对具有对41817101.08元进行清偿的实际能力吗?法院这一神速的“神操作”是哪里来的底气?更何况,当砂厂方第一时间获知贵金公司要向修文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时候,随即就在2023年2月8号上午9点半直接到法院提交了一份不同意解除保全的《情况反映》,那么,法院又为什么在尚未核实清楚担保公司对41817101.08元是不是具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当天就仓促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书呢?这背后是否存在什么“神力量”?在2023年2月8日上午,砂厂方股东凌云等三人陪同代理律师到法院面见法官肖冬,被肖冬告知:无论砂厂同不同意解除保全,法院都将会按照诉讼程序办事。

是不是就说:无论砂厂方同不同意解除保全,法院都将会照样为贵金公司解除保全呢?法官肖冬目无法纪,目无原告合法诉求的行为,已经把法官公正无私的公权力无限放大到何等荒唐的地步?
良知拷问修文法院之五:2022年11月2日,修文法院已经依法立案了本案,却超一年之后仍未开庭审理,法官肖冬向砂厂施加压力,要求撤诉后再重新起诉,并承诺有关费用在以后作出判决时多判对方承担。振兴砂厂迫于法院肖冬的压力,不得不于2024年初再次重新起诉法院再次立案,再次缴纳5000元的保全费。法官肖冬这种不尊重法律的表现,已经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良知拷问修文法院之六:一审判决书第25页表述:贵金高速项目本身具有公益性,项目建设对完善贵州省高速网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贵金高速公司对于压覆振兴砂石厂并无过错……被告贵金高速公司修建的贵金古高速公路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该判决如此表述,是在过多强调贵金高速的公益性、公共利益,却忽视了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也有十分重要性,难道维护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就不重要了吗?民营企业的利益在高速公路的“公益性、公共利益”面前,就应该憋屈地作出让步吗?就应该成为“公益性、公共利益”面前损失合法利益的“冤大头”吗?
良知拷问修文法院之七:一审判决引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已于2024年12月23日宣布失效,现不能再作为办理建设、生产行政许可的依据。而本案,是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于2024年12月23日宣布失效前,该通知仍可作为办理建设、生产行政许可的依据。法院审委会和法官肖冬,就可以这样明目张胆地“指鹿为马”吗?
良知拷问修文法院之八:在计算有关价值时,法官肖冬不仅不采用振兴砂厂提供的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的数据,甚至连法院自己委托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的数据也不认可、不采纳,而是由法官肖冬自行评估计算的数据来作为补偿结果。请问法官肖冬是你评估的数据有效、还是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有效?计算评估价值是以市场价来评估、还是以肖冬的计算方式来评估?法官肖冬你有评估资质吗?以自己评估的数据自己来认定,并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那还要专业评估机构来干啥?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判决,没有违背法治原则吗?这种行为没有违法吗?这显然是一个典型的强盗逻辑,是一个罔顾事实、胡作非为、践踏法律威严、有损法官形象的非法判决,实在是荒唐至极!
严重“拉偏架”的“乌龙判决”
2025年9月30日,修文法院送达了(2024)黔012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振兴砂厂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贵金公司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赔偿合计 73659926.41元。然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贵金公司补偿原告振兴砂厂损失共计1983663.83元;驳回原告振兴砂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这一出乎意料的判决结果,在振兴砂厂股东间引起了强烈的震动,大家纷纷表示不平与愤怒:法院审委会和主审法官肖冬,就可以如此肆无忌惮地“拉偏架”吗?这样的“乌龙判决”也敢公诸于众?难道民营企业就该这样被“屈死”吗?
振兴砂厂广大股东认为,一审判决严重不公,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书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严重损害了砂厂方的民事权利。
1.一审判决书的内容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一审中,砂厂方提交了33组证据,然而,一审判决书直接避开,对本案争议证据没有论述、没有评价、没有说明是否采信的具体理由,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跳跃式阐述,不依法履行一审法院的法定职责,存在程序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砂厂方的合法权利。
2.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属于程序错误。
3.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限上存在严重违法。
4.一审法院于案件保全过程存在不当。
(二)一审判决书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错误、遗漏案件事实,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严重损害了砂厂方的民事权利。
1.贵金公司没有将公路建设行为必然压覆砂厂采矿权和资产编制压覆计划和压覆报告,这是贵金公司客观上就已经存在的错误行为。
2.一审判决书仅认定300米压覆范围,属于错误认定,客观上的压覆范围应当是贵金高速公路临近砂厂一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即整个矿区。
3.一审判决书大刀阔斧地砍掉了砂厂方的客观损失,已经无视和轻贱砂厂方的合法权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砂厂方的合法权利。
(三)一审判决书几乎将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全部判决给砂厂方承担,费用分摊不合理,责任分配错误,事实认定错误。
振兴砂厂广大股东认为,修文法院审委会各成员以及主审法官肖冬,都应按照“如我在诉”来检视一下自己,把自己放进案子里换位思考一下,这样判决符不符合人情常理、利益逻辑、法理法规,能不能从情、理、法三方面令当事人服判,努力让所有的诉讼参与人真切地感受到法院是一个说理的地方、法院的确能够“让每个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就本案一审判决而言,不仅存在诸多错误、诸多违法,还完全不符合基本常理并有悖于基本逻辑,不仅不能让广大股东感受到“如我在诉”,更不能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在修文成一句空话
第一,国务院新闻办2025年5月22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和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司法部要求,禁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该罚不罚、“吃拿卡要”、粗暴执法等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的行为;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要求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对企业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第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14日)要求,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自觉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要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
第三,《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中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文法院审委会及主审法官肖冬涉嫌违反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呼吁依法查处。
而如今民营企业振兴砂厂所面临的种种窘境,该谁来拯救?

是压覆还是“压服”?压覆矿山程序严重违法
说要压覆就压覆,砂厂“不服”都不行!振兴砂厂的广大股东心里愤愤不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因公共利益而压覆需补偿。‌已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被压覆,经评估导致无法开发利用的,应给予补偿‌(无偿取得的除外)。
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股权调整‌、权益抵顶、‌核减出让收益、资源补偿。 ‌
补偿程序流程是:
规划与评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启动前,需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确认压覆范围及资源储量。 ‌
‌ 协议签订:‌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补偿方案(如货币补偿、股权调整、权益抵顶等),并签订压覆补偿协议。 ‌
‌ 审批与确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补偿协议需报项目所在地政府备案,并出具补偿协调承诺书。 ‌
资金支付‌:根据协议约定,建设单位向矿业权人支付补偿费用(如货币、股权调整等)。 ‌
‌ 同步治理‌:涉及压覆的矿山需同步开展采煤沉陷区治理,推广充填开采工艺,减少地表破坏。
‌ 砂厂所有股东都提出了质疑:贵金高速项目压覆振兴砂厂的这一违法行为,完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典型的明目张胆地“压服”砂厂,有关部门和贵金公司已经涉嫌严重违法。

振兴砂厂广大股东的具体诉求
为了保证贵金高速公路的“瓦全”,就必须让振兴砂厂作出“玉碎”的牺牲?振兴砂厂所有股东都纳闷愤怒了!广大股东的诉求是:
第一,振兴砂厂未被贵金高速项目压覆的剩余矿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允许就地恢复生产。
第二,如不允许就地恢复生产,有关职能部门和贵金公司应从政策、资金上支持砂厂持原有手续异地选址办理合法手续恢复生产。
第三,如振兴砂厂能建设及生产,那停止建设及生产4年多时间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第四,希望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设身处地地为振兴砂厂谋求新的发展出路,而不是让砂厂“一停了之”“一死了之”,让20名大股东以及他们背后的若干小股东及其数百家人寻找到一条谋生之路。
第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修文法院审委会及主审法官肖冬涉嫌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法律问责。
第六,按照《矿产资源法》《民法典》规定依法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修文法院存在违法解冻贵金公司账户,实质是非法转移保全财产,这将导致砂厂方以后执行不能,严重侵害了砂厂方合法权益;法官肖冬向砂厂施加压力,要求撤诉后再重新起诉,并承诺有关费用在以后作出判决时多判对方承担,振兴砂厂迫于法院肖冬的压力,不得不于2024年初再次重新起诉法院再次立案。法官肖冬这种不尊重法律的表现,已经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在本案审判活动中涉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等等问题。
“种种迹象表明,我们有理由合理质疑,修文法院审委会成员以及主审法官肖冬,涉嫌与贵金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权力寻租、司法腐败等违法犯罪问题。恳请上级有关机关、部门严肃调查此案,纠正法院审委会、主审法官肖冬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依法支持砂厂方的合理合法诉求!”一位股东说。
目前,振兴砂厂负债累累,举步维艰,生存困难,已支付不起上诉费、律师费等费用,维权艰难,已无上诉能力,面临生死存亡的艰难境地。
时至今日,有的股东已经离世,离世股东至死都没有等到正义到来的一天。
民营企业振兴砂厂的出路在哪里?它的未来是死是活?数十个大小股东家庭的生存依靠在哪里?所有股东都陷入一片迷茫!
站在砂厂废墟上,望着贵金高速公路上熙熙攘攘的车辆穿流而过,股东林先生从心底里发出一阵怒吼和呼号:这就是修文法院判决书上所说的贵金高速公路的“公益性”和“公共利益”吗?难道这条路是不收费的“公益性”公路吗?为了这条“公益性”公路的“瓦全”,就该拿振兴砂厂的利益来“玉碎”吗?到底谁来拯救这家民营企业?贵金高速公路的“瓦全”与振兴砂厂的“玉碎”迷局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