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案件
随着时光流逝,科技飞速发展,汽车越来越多。随着汽车的增多,由于汽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文明行车,文明走路”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出行安全的基本要求。出行安全,不仅关系到自己的生命和安全,同时也是尊重他人生命的体现,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我代理的这个交通事故案件之所以一直打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由于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配偶能否直接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而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需要额外的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在原告方已经提交了一些被扶养人病历等初步材料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承担举证的义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的判例对这个问题也有确定。而下级的法院包括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依然存在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所以这个案子需要等待山东省高院作出最终的裁定。对于这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需要最终汇集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做最终的评判。希望山东省高院能够对这种问题做统一尺度的裁判,否则对山东省内的各级法院仍然会造成比较混乱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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