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燃放烟花爆竹

近期,唐山多人被处罚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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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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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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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该通告自2021年发布后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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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花爆竹

不购买 不燃放

不储存 不运输

请大家互相转告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阳光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