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道收藏子弹会犯法,当初说啥也不会把它们带回家!”庭审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佘某低着头,声音里满是懊悔。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持有弹药罪案件,依法对这起因“个人爱好”引发的涉枪涉爆案件作出裁判。
搬家拆箱见“老弹”
一念贪喜终惹祸
2024年2月,春寒还未褪去,街头的积雪仍有残留。佘某应朋友马某之邀,帮忙整理其待拆的老宅。房子是马某父亲留下的,常年空置,墙角结着蛛网,家具上落满厚尘。
“当时正踩着凳子收拾入户门上方的旧储物柜,手伸进去突然摸到个沉甸甸的铁盒子,表面的锁都锈得掰不动。”庭审中,佘某回忆起当时的场景,仍清晰记得打开铁盒的瞬间,里面整整齐齐码着一堆子弹,黄铜弹壳泛着陈旧的锈色,弹头被岁月磨得有些光滑。
“这东西你还要不?”佘某拿着铁盒问马某。“放这儿也是落灰,你要是喜欢就拿去吧。”马某随口一句答复,让佘某动了心。他知道私藏弹药不对,自己也没有任何持弹资质,但看着这些“老物件”,收藏的念头压过了理智。当天傍晚,他就把铁盒悄悄带回了家。
回家后,佘某翻出砂纸一点点打磨生锈的弹壳。“想着把它们擦干净,摆在家里当‘收藏品’。”他白天上班,晚上就坐在阳台打磨,33枚子弹在他手里渐渐露出原本的金属光泽,剩下的43枚则被他用纸箱裹好,塞进了老家的储物间。
“这东西危险,万一被查着可不得了,赶紧上交公安机关!”妻子发现后,不止一次地劝阻他,可佘某总以“又不用来伤人,就是放着看看”为由推脱,直到姐姐来串门时,随手拍下他打磨子弹的照片并发到群聊中,为这桩“秘密收藏”埋下了“暴露”的伏笔。
鉴定确认“危险属性”
一枚弹药藏隐患
案件移送审查后,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的技术人员对76枚子弹依法进行了专业核查与鉴定,确认这些子弹均属于具有潜在危险的弹药。尽管部分子弹外观因存放时间较长出现锈蚀痕迹,但核心危险属性并未随时间消退。此类弹药内部含有易燃易爆成分,即便长期闲置,仍可能在撞击、高温、挤压等外界因素作用下被触发。一旦这类弹药流入社会,无论是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还是因保管不当引发意外,都可能直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破坏公共秩序,造成难以预估的严重后果。
认罪认罚表“悔意”
悔罪自首终判缓
“我知道错了,案发后我主动去派出所投案,所有子弹都交出来了,再也不敢碰这些东西了。”佘某当庭认罪认罚,主动交代了从发现子弹到私藏、打磨的全部过程,还提交了书面悔罪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佘某明知非法持有弹药违法,仍因个人喜好私藏,即便未将子弹用于违法活动,其行为已侵犯国家枪支弹药管理制度,更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符合非法持有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综合全案情节考量,佘某不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还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涉案子弹始终在他的控制下,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社区调查评估也显示,佘某平时无违法犯罪记录,邻里评价良好,适用缓刑不会对社区安全造成影响。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佘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涉案76枚子弹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提醒
“枪爆无小事,民安重泰山。”在整理老宅、继承遗物时发现枪支弹药,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主动上交消除隐患,摒弃“老物件无害”“收藏不碍事”的错误观念,更不能因“好奇”“舍不得”抱有侥幸心理。枪爆物品关系公共安全,一丝一毫的疏忽都可能酿成大祸,法律绝不会为‘爱好’开绿灯。
榆树法院将始终坚守审判职能定位,以精准高效的司法实践严厉打击各类涉枪涉爆犯罪行为,坚决铲除威胁公共安全的风险隐患,筑牢公共安全“防护网”,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来源:榆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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