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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张女士的临街商铺,本是全家主要经济来源,却因拆迁方的 “操作” 陷入绝境:2016 年拆迁启动,对方只口头传话要拆房,既不公示征收批文,也不公开补偿标准;协商时说 “一户一议”,结果给张女士的补偿仅为同区域商铺的 60%;2020 年 8 月更上演 “暴力逼迁”—— 挖断道路、封死房门、拆了雨棚,直接让商铺彻底停业!

没有书面文件,补偿说降就降,还遭暴力施压,张女士该如何维权?北京京平律师出手,依靠 “证据固定 + 复议纠错 + 二审上诉” 三步,就让四川省高院认定县政府违法,撕开拆迁方的违法套路。这起商铺拆迁案,不仅是张女士的维权战,更是所有被征收人应对 “隐瞒政策、暴力逼迁” 的教科书级参考!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叶方荣律师、付兆敏律师代理胜诉的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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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审理机关

四川省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

张女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四川省攀枝花某县政府

案情回溯——

涉案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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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性质:合法经营性商铺(临街,有经营收益记录,属国有土地上房屋或集体土地上合法经营性建筑,具体需结合土地性质判断,不影响违法点认定)

拆迁方以 “项目建设” 为由推进拆迁,却始终不公示征收批文、补偿标准等核心文件,仅口头沟通且实行差异化补偿(张女士商铺补偿为同区域 60%);协商未果后,采取断道、封门、损毁财物等暴力手段逼迁,导致商铺停业,张女士权益严重受损。

关键时间线(2016-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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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拆迁方以 “项目建设” 为由启动拆迁,仅口头告知张女士配合,不公示征收批文、补偿方案等书面文件

2016-2020年

张女士多次要求查看书面政策与补偿标准,拆迁方以 “流程未走完”“无统一标准” 推诿;协商中,拆迁方以 “一户一议” 为由,给予张女士商铺补偿仅为同区域同类商铺的 60%,双方未达成协议

2020年8月

拆迁方采取过激手段:挖断商铺周边道路、砍伐门前树木、强拆雨棚、封堵房门,导致商铺彻底停业

2020年8月后

张女士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叶方荣、付兆敏律师团队,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

双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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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张女士)主张

  • 拆迁方未公示征收批文、补偿方案,违反信息公开义务,剥夺知情权;

  • 差异化补偿导致商铺补偿远低于同区域水平,违背公平补偿原则;

  • 暴力逼迁行为违法,造成商铺停业及财产损失,应确认违法并赔偿。

拆迁方抗辩

  • 以 “项目紧急”“口头告知已履行义务” 为由,否认未公示的违法性;

  • 主张 “一户一议” 是 “灵活补偿”,符合地方政策,不违反公平原则;

  • 否认实施逼迁行为,或主张行为系 “施工必要”,与逼迁无关;

  • 对行政复议申请,以 “超期” 为由拒绝受理。

维权路径和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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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维权路径:京平律师 “证据固定 — 复议纠错 — 诉讼破局” 三步法

(一)第一步:系统固定两类核心证据,夯实维权基础

律师指导张女士围绕 “信息隐瞒” 与 “违法逼迁” 两大核心,全面收集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裁判结果抗辩:房屋已拆除,通知书无撤销内容,一审 “确认违法” 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

【信息隐瞒证据】:

  • 1.与拆迁方沟通的录音(重点记录 “拒绝提供书面文件”“补偿无统一标准” 等内容);

  •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向县政府、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征收批文、补偿方案,留存申请邮单、签收记录);

  • 3.信息公开回复(若相关部门以 “信息不存在”“需审批” 为由拒绝,可证明拆迁方未履行公开义务)

证明拆迁方未公示核心文件,违反信息公开义务

【违法逼迁证据】:

  • 1.现场记录:商铺周边道路被挖断、雨棚被拆的照片 / 视频(需包含时间、地点标识,如拍摄设备时间、周边参照物);

  • 2.损失证明:商铺停业前的纳税记录、营业额流水、租赁合同(证明经营收益),停业后的损失清单(如租金损失、货物损失);

  • 3.证人证言:周边商户、居民的书面证言(证明逼迁行为的实施主体与过程)

证明拆迁方实施暴力逼迁,造成财产损失与经营停滞

(二)第二步:针对逼迁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驳斥 “超期” 推诿

操作:律师锁定实施逼迁的主体为当地某镇政府,指导张女士在逼迁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向攀枝花市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镇政府逼迁行为违法。

应对拆迁方抗辩:县政府以 “行政复议申请超期”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律师立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反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张女士 30 日内申请完全符合期限,县政府未实质审查即驳回,属于违法推诿。

(三)第三步:行政诉讼纠正违法决定,奠定协商基础

一审阶段:针对县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一审法院错误支持县政府观点,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破局:律师团队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重点论证两大核心:

县政府未实质审查复议申请期限,仅以 “超期” 为由不予受理,属于 “行政不作为”,违反《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的规定;

提交张女士申请复议的时间证据(邮单、签收记录)、拆迁方未公示文件的完整证据链,证明拆迁方违法事实清晰,县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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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 —— 此判决不仅纠正了行政机关的违法推诿,更以司法裁判确认了拆迁方 “未公开信息 + 暴力逼迁” 的违法性,为后续推动补偿协商创造关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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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三大核心突破点

证据闭环:从 “口头争议” 到 “书面固化”律师指导张女士收集的 “沟通录音 + 信息公开回复 + 现场视频 + 损失证明” 形成完整证据链,将拆迁方 “口头推进”“否认逼迁” 的模糊表述,转化为可举证、可认定的违法事实,避免因 “无书面证据” 导致维权被动,这是后续复议、诉讼胜诉的基础。

法律适用:精准打击 “共性违法点”紧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等核心法规,针对拆迁方 “信息不公开”“补偿不公平”“逼迁不合法” 三大共性违法点,逐一对应法律条款,让违法事实无辩解空间;尤其在二审中,精准指出县政府 “未实质审查” 的不作为,直击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核心。

策略设计:“先确认违法,再谈补偿”律师未直接聚焦 “补偿金额争议”,而是先通过复议、诉讼确认拆迁方与县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 —— 当行政机关的违法性被司法裁判认定后,其谈判姿态明显软化,更易接受按 “同区域统一标准” 给予补偿,最终实现 “以违法确认推动公平补偿” 的维权目标,避免陷入 “补偿金额拉锯战”。

二、法律依据适用要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核心适用法规)

第二条、征收房屋应给予公平补偿

被征收人遇到 “差异化补偿” 时,可主张 “补偿标准应公开统一”,拒绝拆迁方 “一户一议” 的暗箱操作

第十三条、征收决定应公告,载明补偿方案、复议诉讼权利

未看到书面公告即被要求拆迁的,可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提供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

第二十七条、禁止暴力、断水断电、断道等非法逼迁

遇逼迁行为,立即记录现场(拍照、录像),并针对实施主体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十一条

核心要义:复议申请期限为 “知道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行政复议机关需实质审查申请合法性,不得随意以 “超期” 为由不予受理;

维权启示:遇行政机关推诿复议申请,可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推动复议程序实质审查。

三、被征收人(尤其商铺经营者)维权策略建议

遇 “口头拆迁” 先止损:第一时间申请信息公开若拆迁方仅口头告知拆迁,不提供书面文件,立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以下信息:

若相关部门拒绝公开或回复 “信息不存在”,可直接证明拆迁方未履行公开义务,为后续维权保留证据。

拆迁项目的征收批文(如国有土地的征收决定、集体土地的征地批复);

补偿安置方案(重点关注商铺与住宅的补偿差异、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方式、奖励标准);

补偿方案的公示记录(如张贴照片、网络公开截图)。

商铺维权重点:紧盯 “停产停业损失” 的法定补偿商铺作为经营性房屋,除房屋本身价值补偿外,还应包含 “停产停业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需注意:

收集经营证明:纳税记录、营业执照、营业额流水、租赁合同等,证明商铺系合法经营且有稳定收益;

明确计算标准:要求拆迁方公开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依据(如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拒绝 “口头承诺”,避免补偿遗漏。

遇暴力逼迁不慌乱:同步固定证据与报警若遭遇断水、断道、损毁财物等逼迁行为:

立即记录:用手机拍摄现场视频(含实施主体、行为过程、财产损毁情况),拍摄时需包含时间(如手机时间)、地点(如周边路标);

及时报警:拨打 110 报警,要求警方出警记录(留存报警回执、出警记录),若警方不作为,可就 “行政不作为” 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主张损失:收集财产损失证据(如维修单据、购买发票),在后续复议、诉讼中一并主张赔偿,避免损失扩大。

四、拆迁方履职风险提示

必须主动公开核心文件,留存公示记录拆迁方需在征收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如村委会公告栏、商铺集中区域)张贴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同时通过政府官网公开,公示期限(尤其集体土地)不少于 30 日;公示时需拍摄照片(含公示地点、内容、日期)、由被征收人或村民代表签字确认,避免因 “无记录” 被认定为未公示。

“一户一议” 不能突破 “统一标准”即使允许 “一户一议”,也需以 “公开统一的补偿标准” 为基础,仅在奖励、搬迁时限等非核心事项上灵活调整;若以 “一户一议” 为由压低补偿,导致同区域同类房屋补偿差距悬殊,将被认定为违背公平原则,面临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败诉风险。

暴力逼迁需承担多重责任实施断道、封门、损毁财物等逼迁行为,不仅会被确认行政违法,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如财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若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 “故意毁坏财物罪”,面临刑事处罚,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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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叶方荣

叶方荣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2011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开始专职律师生涯。

【业务范围】主要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和租赁、征地、拆迁补偿、建设工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研究和实务操作,办理过大、小各类案件近千起,其办理的案件多次受到当事人的认可,深得法官的好评。

叶方荣律师将多年来的律师诉讼实践经验与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相结合,办案细致谨慎,力求精益求精,始终秉承为维护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懈努力,所办理的案件曾被《北京晚报》、《新京报》、《法制晚报》、“北京法制进行时“、”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等国内重要媒体予以关注报道,并接受了诸多媒体的采访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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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付兆敏

付兆敏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硕士。自工作以来,专注于全国各地农村、城市房屋征收,企业厂房征收征地拆迁业务专职律师。

付兆敏律师工作细致严谨,认真负责,真诚耐心,参与办理的案件范围包括:北京、山西、辽宁、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等多个省市。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将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与执业实践相结合,全心全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和信任。

【业务范围】:城市房屋征收纠纷、农村土地征收纠纷、企业征收拆迁纠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纠纷等。

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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