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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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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卦:天水讼《讼卦

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本义: 天上水下,其行相违。作事谋始,讼端绝矣。

程传: 天上水下,相违而行,二体违戾,讼之由也。若上下相顺,讼何由兴?君子观象,知人情有争讼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谋其始,绝讼端於事之始,则讼无由生矣。谋始之义广矣,若慎交结,明契劵之类是也。

集说:

  • 吴氏澄曰:

    水行而下,天行而上,其行两相背戾,是违行也。

  • 胡氏炳文曰:

    凡事有始有中有终。讼中吉,终凶。然能谋於其始,则讼端既绝,中与终不必言矣。

  • 林氏希元曰:

    讼不兴於讼之日,而兴於作事之始。作事不豫谋,此讼端之所由起也。故君子於其始而谋之,看事理有无违碍,人情有无违拂,终久有无祸患,凡其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讼者,皆杜绝之而不为,则讼端无自起矣。

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程传: 六以柔弱而讼於下,其义固不可长永也。永其讼,则不胜而祸难及矣。又於讼之初,即戒讼非可长之事也。柔弱居下,才不能讼,虽不永所事,既讼矣,必有小灾,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刚阳之正应,辩理之明,故终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讼之义,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故初於四为获其辩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故二与五为对敌也。

集说:

  • 王氏申子曰:

    止讼於初者,上也。故於讼之初,即以“讼不可长”为戒。

  • 俞氏琰曰:

    彖传云“讼不可成”,盖言讼之通义,而不欲其成。爻传云“讼不可长”,盖言初为讼端,而不欲其长。

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本义: 掇,自取也。

程传: 义既不敌,故不能讼,归而逋窜,避去其所也。自下而讼其上,义乖势屈,祸患之至,犹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集说:

  • 项氏安世曰:

    上两句皆是爻辞,下两句方是象传。如需之上六象传句法。

  • 王氏申子曰:

    知义不克,归而逋窜,犹可免祸。若不知自反,则祸患之至,如掇拾而取之矣。彖称“二刚来而得中”,而爻义乃如此,盖彖总言一卦之体,爻则据其时之用以言之也。

食旧德,从上吉也。

本义: 从上吉,谓随人则吉,明自主事则无成功也。

程传: 守其素分,虽从上之所为,非由己也,故无成而终得其吉也。

集说:

  • 乔氏中和曰:

    三食旧德,其卒也,斯谋斯猷,皆我后之德。从王事而无成,何以讼为?故从上吉。

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程传: 能如是,则为无失矣,所以吉也。

集说:

  • 丘氏富国曰:

    二沮於势,四屈於理,此二之美,所以止於无眚,而四之贞,所以为不失也。

讼元吉,以中正也。

本义: 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

程传: 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集说:

  • 杨氏启新曰:

    中则虚心尽下,而听不偏;因事求情,而断合理。此之谓大人也。

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程传: 穷极讼事,设使受服命之宠,亦且不足敬而可贱恶,况又祸患随至乎?

集说:

  • 蔡氏清曰:

    “亦不足敬”,且据其以讼得服言也。况终必见褫乎?犹益上九曰“莫益之”,偏辞也。

来源:清·李光地周易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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