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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法制报)

近日,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代办公租房”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原告邸某轻信刘某“办不成退全款”的承诺,支付3万元委托刘某办理公租房配租事宜,结果房未办成,钱款难退,双方对簿公堂。

原来,在某饭店担任厨师的邸某因婚期临近却无力购房,萌生了申请公租房的念头。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已成功配租公租房的刘某。刘某声称能帮他办成公租房,但需支付3万元费用。后邸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3万元,刘某出具了收据,并注明 “办不成退全款”。

随后,刘某指导邸某准备参保证明、收入证明等公租房申请材料,甚至误导邸某“收入写少点,别让单位写多了”“不要超过3000元,写2000多元就行了”。邸某按照刘某的引导将前述材料与公租房保障申请提交至系统,并取得公租房保障与租赁补贴资格,但先后两次参与摇号均未能享受到实物配租。后来,邸某仅领取了4个季度公租房租赁补贴,共计1000余元。后因邸某自行购买了商品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资格,且多次联系刘某未果,遂诉请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刘某返还3万元及利息。

行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租房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等人员通过国家政策支持获得的保障性住房,自公租房资格申请至获得公租房配租,政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刘某以“包办”为名收取高额费用,并指导邸某虚报收入,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人群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权利,而且扰乱了保障性住房资格正常的申请秩序,且刘某在庭审中自认其不具有办理公租房相关业务资格,故案涉委托办理公租房事项既不符合法律与相关政策精神,又违背了公序良俗,邸某与刘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邸某盲信“代办承诺”,未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草率转款且按照刘某的指示违规操作;刘某则利用信息不对称牟利,并错误引导邸某虚假申报个人信息。邸某、刘某对扰乱公租房管理秩序导致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刘某确实协助邸某获得了公租房保障资格与租赁补贴,酌情判令刘某返还邸某2.2万元,驳回邸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公租房是政府的民生工程,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原则予以配租,申请人须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办理,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切勿轻信“有偿代办”“内部关系”“包办承诺”等不实宣传,以免因“走捷径”而财产受损、资格取消等,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李冠华 丁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