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购物在消费领域的迅速崛起和视频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商家在电商平台上开设了网络店铺。由于缺乏电商运营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一些店主为更好推广运营自己的网络店铺,往往会委托专门公司进行托管运营。然而,这种“托管”模式是否意味着用户可以对经营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完全免责?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 托管店铺销售侵权服装

原告广东省广州市甲公司是某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品牌在服装领域具有很高知名度,于2017年被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4年1月,该公司发现,被告张某以其个人身份在某网络购物平台注册开设了一家名为“某精品女装”的店铺。该店铺在销售服装时,在60余款商品标题中均突出使用了该公司的商标文字,意图利用该品牌声誉吸引流量,获取交易机会。

经查实,张某与福建省泉州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淘宝店铺托管服务协议书》,将案涉淘宝账号交由乙公司全权运营管理,并约定托管期间的经营和法律风险由乙公司承担。

甲公司遂将店铺注册人张某及实际运营者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判决 注册人被委托人共同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在注册的淘宝店铺内将甲公司商标文字突出使用在商品标题上,用以宣传售卖商品,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案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店铺系由被告乙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张某虽与乙公司签订了《淘宝店铺托管服务协议书》,但合同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被侵权的原告。账号出借或委托经营行为,并不能免除注册人自身对账号合法使用的监管责任及对外的法律责任,故被告张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张某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释法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近年来,电商代运营模式蓬勃发展,成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推手。通过专业团队代理网店运营、直播带货、流量推广等业务,企业得以快速触达消费者、降低试错成本,为产品打开全国市场注入新动能。然而,这一模式在推动商业创新的同时,也暴露出账号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不同、侵权违约行为层出不穷等诸多问题。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用户将其账号委托他人经营时,务必认识到自身潜在的法定责任风险,选择可靠的合作方,明确约定权责,并保持必要关注,这不仅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更是履行法律义务、维护良好网络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