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 邱延波

父亲患癌本已苦,独子请假被开除。法律不是无情物,人伦权利要保护。

据媒体近日报道,武汉一男子王先生父亲肝癌晚期,他是家中独生子,只能请假陪患癌父亲做手术。2024年3月15日晚,他通过微信向公司总经理李先生请假,说明因父亲病重必须做手术,家中无其他亲属可协助照料,需要陪同父亲进行最后一次手术,预计请假7天左右。虽然需要向单位请假,但他也没忘了自己的工作,他在信息中详细汇报了工作安排与进度。公司总经理收到微信后没有对此进行回复,王先生又向其打电话请假。

王先生原本以为已经跟领导请过假了,不应该存在任何问题。令他没想到的是,2024年3月28日,他在单位工作群中收到通知,称其自3月16日起未到岗,即日起不再负责采购工作,相关工作交由他人处理。随后,王先生被移出公司相关项目微信群。2024年4月,公司以“未经请假擅自旷工”为由,向王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理由是他无故缺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构成解雇事由。

王先生解释他已向总经理电话请假并获口头同意,他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双方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公司须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及工资差额等。公司不服仲裁,反把王先生告了。但法院可不惯着这样的公司,判决公司赔偿王先生各类经济损失共计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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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用人单位须对员工特殊困难予以体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开除。王先生事前已经向单位请假且理由充分合理,就算领导没有批准,也只能说是事假纠纷,远远达不到开除的标准。亲人癌症住院做手术属于紧急事由,员工请假,企业应该合理调配,给予方便,而不是绝情地予以开除。

《劳动合同法》强调,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保制度合法性。 法院判决也再次告诉企业,企业行使权利不得漠视员工基本人权。员工微信请假属于汇报到位,公司没在微信上回应即失职,等同默认风险。在平衡企业效率与员工权益之间,亲情大事应优先于机械纪律。

王先生是独生子,父亲癌症晚期手术需要他照顾,这不仅仅是他向单位请假的问题,而是他必须履行的道义上的责任。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加快,今后此类独生子需要照顾手术老人的情况将越来越常见,必须引起重视。如果公司都一律将此类请假员工开除,将起到很坏的示范,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法院“体恤”判决,呼应儒家“仁者爱人”与宪法“家庭保护”精神。职场再无情,也应该给人伦留一点空间。

请假条后,不能换来的是解聘书。法律的利剑,不斩亲情,只诛冷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