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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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卦:山地剥《剥卦》
山附於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程传: 艮重於坤,山附於地也。山高起於地,而反附著於地,圯剥之象也。上谓人君与居人上者,观剥之象,而厚固其下,以安其居也。下者,上之本,未有基本固而能剥者也。故上之剥,必自下;下剥则上危矣。为人上者,知理之如是,则安养人民,以厚其本,乃所以安其居也。书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集说:
- 虞氏翻:
山高绝於地,今附地者,明被剥矣。君当厚锡於下,然后得安其居。
- 刘氏牧:
山以地为基,厚其地则山保其高;君以民为本,厚其下则君安於上。
- 司马氏光:
基薄则墙颓,下薄则上危。故君子厚其下者,所以自安其居也。
- 朱子语类:
惟其地厚,所以山安其居而不摇。人君厚下以得民,则其位亦安而不摇,犹所谓“本固邦宁”也。
剥牀以足,以灭下也。
程传: 取牀足为象者,以阴侵没阳於下也。灭,没也。侵灭正道,自下而上也。
集说:
- 虞氏翻:
牀所以安人,在下故称足。先从下剥,渐及於上,故曰“以灭下也”。
剥牀以辨,未有与也。
本义: 言未大盛。
程传: 阴之侵剥於阳,得以益盛至於剥辨者,以阳未有应与故也。小人侵剥君子,若君子有与,则可以胜小人,不能为害矣。唯其无与,所以被蔑而凶。当消剥之时而无徒与,岂能自存也?言未有与,剥之未盛,有与犹可胜也。示人之意深矣。
集说:
- 崔氏憬:
辨当在笫足之间,是牀梐也。未有与者,言至三则应,故二未有与也。
- 吴氏澄:
若六三之剥之,唯其有与也。
- 龚氏焕:
六二阴柔中正,使上有阳刚之与,则必应之助之,而不为剥矣。惟其无与,所以杂於群阴之中而为剥。若三则有与,故虽不如二之中正,而得无咎。
【案】 崔氏、吴氏、龚氏之说皆得文意。六三不中正而辞优于二,故圣人以“未有与”失上下明之。
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本义: 上下谓四阴。
程传: 三居剥而无咎者,其所处与上下诸阴不同,是与其同类相失,於处剥之道为无咎。如东汉之吕强是也。
集说:
- 王氏弼:
三上下各有二阴,而三独应於阳,则失上下也。
- 丘氏富国:
上谓四五,下谓初二。违去四阴而独从刚,故曰“失上下也”。
剥牀以肤,切近灾也。
程传: 五为君位,剥已及四,在人则剥其肤矣。剥及其肤,身垂於亡矣,切近於灾祸也。
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程传: 羣阴消剥於阳,以至於极,六五若能长率羣阴,骈首顺序,反获宠爱於阳,则终无过尤也。於剥之将终,复明此义,圣人劝迁善之意,深切之至也。
【案】 五以阴居尊,取后妃之象,而为“贯鱼以宫人宠”,则岂有妬害渎乱以剥其君之尤哉?
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程传: 正道消剥既极,则人复思治,故阳刚君子为民所承载也。若小人处剥之极,则小人之穷耳,终不可用也。非谓九为小人,但言剥极之时小人如是也。
集说:
- 朱子语类:
唯君子乃能覆盖小人,小人必赖君子以保其身。今小人欲剥君子,则君子亡而小人亦无所容其身,如自剥其庐也。且看自古小人欲害君子,到害得尽后,国破家亡,其小人曾有存活得者否?故圣人於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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