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刘海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无偿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搞权权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建设、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海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海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图片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刘海石,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安徽萧县人,大学学历,法学硕士。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他曾任安徽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总队长(副厅级);亳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亳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等职。
2018年4月任安徽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来源:国家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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