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案情简述:权益受损,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
2023年12月,河南省某县乡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人员,推平了张强位于曙光村的矮墙与菜园。张强认为该执法行为缺乏合法依据,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刘东华律师协助维权。(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为厘清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依据和为后续维权打下基础。恒略律师于2025年4月15日指导张强通过EMS向乡政府正式提交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内容:
1.对张强、其父张海峰及邻居张岩名下宅基地使用情况的丈测记录与结果;
2.2023年12月26日执法行为的依据,包括行政违法认定书、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测记录及执行记录。
恒略律师于4月23日协助当事人完成补正,EMS记录显示乡政府于4月25日签收。然而,截至法定的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未作出任何回复。
恒略律师认为:乡政府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 “全面、准确答复” 的法定要求,需进一步通过行政复议督促其履职。
律师代理:精准法律分析,启动复议程序
面对政府的不作为,刘东华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及《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于2025年6月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核心代理意见:
1.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签收补正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直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
2.实体义务未履行:所申请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定义的“政府信息”,且不涉及依法豁免公开的情形;
3.全面答复义务:被申请人仅对部分申请内容作出回应,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反条例第36条规定的区分答复要求。
复议结果:采纳律师意见,维权成功
乡人民政府答辩称:“张强申请公开的‘综合执法推平矮墙与菜园’相关信息,属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可不予公开,请求驳回复议请求。”
县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虽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未对申请人全部申请内容进行全面、具体答复,程序上存在瑕疵,内容上未尽到法定公开义务。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
恒略说法
本案中,刘律师不仅精准把握了信息公开的申请要点与程序,更在复议阶段有效驳斥了对方答辩,最终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普通民众往往不熟悉法律程序与证据规则,极易在维权过程中陷入被动。专业律师能通过法律技术厘清权利义务边界,制定有效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如遇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是实现权利救济的关键一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