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阅史书,“某官坐赃,伏诛”的记载总是简洁得近乎冰冷。
当贪赃大员的头颅落地、家产查抄,牵连的从犯被流放、举主因“保举连坐”罚俸贬官,甚至宗族受累时,一个追问总会冲破故纸堆:这些官员的官袍由皇帝朱笔御批所赐,仕途由皇权最终裁定,如今大员贪赃伏法,皇帝的“失察之责”,又该向谁追责?
这一问,初看便陷无解。在古代皇权制度的框架里,律法本是皇帝意志的延伸,“追责”的箭头从来只向下指向百官与百姓,从未有过向上直指皇权的可能。
《唐律疏议》里“君为臣纲”的法理,《大清律例》中“十恶不赦”皆不涉君权的条文,早已为皇权筑起“免罚”的铜墙铁壁。
就像北魏崔浩因所荐官员贪腐被株连九族,嘉靖朝严嵩党羽倒台后数十名官员被处死流放,终裁用人的皇帝,始终超然于法网之外——以律法为标尺,“向皇帝追责”本就是个不成立的命题。
可历史从不会因“律法不支持”,就抹去这一追问。它总能在“皇权无律责”的空白处,给出另一种答案:帝王的“失察之责”,从不需要某个人或某个机构追责,却自有更沉重的“审判者”等着他。
这个“审判者”,首先是藏在“罪己诏”里的道义。
当汉武帝晚年,因穷兵黩武、重用酷吏导致四海虚耗,贪腐官员趁机敛财,最终引发多地叛乱,贪赃大员伏法者不计其数时,汉武帝没有回避“该向谁追责”的隐忧,而是以《轮台罪己诏》给出回应:“朕即位以来,所为狂悖,使天下愁苦,不可追悔”——他将“失察”的责任揽于己身,无需他人追责,却以“自罚”的姿态接受天下人的审视。
嘉靖朝严嵩专权二十载,党羽贪腐成风,待严嵩倒台、涉案官员纷纷伏法,嘉靖也在诏书中直言“失察吏治,致奸邪当道”,这份自责,便是帝王对“失察之责”最直接的“认领”。
北宋神宗时,变法引发吏治混乱,贪赃官员受惩后,神宗虽未明发罪己诏,却在朝堂垂泪坦言“朕之不德,致此灾异”,罢黜变法派核心——这些都不是他人追责的结果,却是帝王对“失察之责”最郑重的回应。
这个“审判者”,更是刻在史笔里的千古公评。
帝王或许能逃过当下律法的追责,却逃不过后世史官的笔锋。唐太宗之所以畏惧魏征直谏、不敢干预《起居注》,正是因为他深知,若因“失察”导致官员贪腐,史笔会将这份过错永远定格。相传他曾想查阅“玄武门之变”的记载,被褚遂良以“君举必书,以正得失”拒绝,他怕的,正是史笔将“用人失察”“权术私念”写入青史,成为千古追责的凭证。
反观南朝宋孝武帝,因史官记录其纵容官员贪腐、自身奢靡,竟下令篡改史书、诛杀史官,可《宋书》最终仍如实记载其“奢欲无度,虐害忠良”,这份史评,成了对他“失察之责”永远的追责。
就像乾隆后期,和珅及其党羽贪腐伏法者众,后世史书评价乾隆,必提“晚年怠政,吏治败坏”,这便是史笔对帝王“失察之责”最严厉、也最长久的追责。
至此再回看开篇的追问:“古代帝王的‘失察之责’该向谁追责?”
答案早已藏在历史的逻辑里:举荐者的“连坐之罚”,是帝国制度层面的“追责”,用来维护官僚体系的秩序;而帝王的“失察之责”,无需他人追责——道义会以“罪己诏”让他自省,史笔会以千古评让他担责,人心会以民心向背让他知戒。
这种“不追责”的追责,远比罚俸贬官更沉重,也更能维系王朝的合法性。
读史至此,方知这一追问的深意。制度的网能网住贪赃的大员、连坐的举主,却网不住皇权;可道义与史笔织就的天网,终会让每一份“失察之责”都有归处。
这或许便是历史的启示:权力越高,“追责”的形式越隐蔽,承担的责任却越沉重。
当我们在故纸堆里追问“帝王之责该向谁追”时,其实也是在以今人的目光,审视权力与责任的永恒关系——这份追问,从未因时代变迁而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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