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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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徐阿姨是杨某(男)的母亲,杨某与张某(女)曾是夫妻,二人育有女儿小敏(化名),后经法院调解离婚。

因杨某、张某工作繁忙,徐阿姨自孙女小敏2016年出生后便辞去工作、专职带娃至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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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徐阿姨以“二人曾承诺支付‘保姆费’未足额履行,且自己垫付多项费用”为由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儿子和前儿媳支付“保姆费”75.28万元;支付垫付的医疗费、生活用品费、教育培训费、交通费等共计3.99万余元;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法院认定,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时,祖母无抚养义务,有权主张必要费用,但亲属间互助不应简单按商业标准计价。综合本案共同生活情况、刚性数额、离婚时间、已支付费用及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判决杨某、张某支付徐阿姨抚养费、垫付医疗教育费等共计7万余元,驳回原告徐阿姨其他诉讼请求。(经视直播)

编辑: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