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陈炜律师
结婚证书是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呢。
“夫妻感情破裂,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4月30日,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未遂。”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审理此案后,最终判决赵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这一判决打破了传统观念中“婚内无强奸”的认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婚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丈夫一般不会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当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不稳定状态时,则可能构成强奸罪。
01 婚内强奸的法律认定与演变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
法律界对婚内强奸的认定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在早期司法实践中,存在过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1997年辽宁省义县的白俊峰强奸妻子案,法院认为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宣告白俊峰无罪。而同年的上海王某案却作出了有罪判决。
这种分歧源于对婚姻关系本质的不同理解。一种观点从同居义务出发,认为夫妻之间有履行夫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强奸。
另一种观点则从妇女性自主权角度出发,强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婚姻的合法性并不代表性行为的合法性。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发展,第二种观点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现代法律理论认为,性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妻子同样享有决定是否性行为的权利,这源于夫妻双方性权利的平等性。
02 例外情形:离婚诉讼期间的认定
我国法院对待婚内强奸的刑事责任问题采取部分肯定立场,具体处理上遵循三个原则:
- 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且未进入离婚诉讼阶段的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 已进入离婚诉讼阶段(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
- 对犯强奸罪的丈夫判处较一般强奸案件更轻的刑罚(比如缓刑)。
也就是说,婚内强奸原则上无罪,个别情况下有罪。
离婚诉讼期间之所以成为认定婚内强奸的关键节点,是因为此时婚姻关系已处于非正常状态。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的王海波和赵小雨在《检察日报》撰文指出:“若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不稳定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强奸罪,如: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一方已起诉离婚(包括起诉至法院未判决或判决未生效期间),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的、不稳定状态中。”
1999年上海市的首例婚内强奸案就是典型例证。王某与钱某婚后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尚未发生效力期间,王某强行与钱某发生关系,被认定成立强奸罪。法院裁判理由是:虽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但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
03 其他关系状态下的认定
与婚内强奸形成对比的是,在其他关系状态下,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更容易被认定为强奸。
情侣关系、前夫妻关系、订婚关系或恋爱关系等,都不能成为阻却强奸罪成立的理由。只要确实违背妇女意志,就可以定为强奸。
2000年安徽凤阳县的案例表明,即使是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但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也可能构成强奸。李某与吉某未进行婚姻登记但按习俗举行婚礼后,吉某拒绝同房,李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吉某发生关系,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于非婚关系中的性行为,法律判断标准更为明确。江苏法院网的阚春波指出:“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既不能以妇女对自己主观内容陈述为标准,也不能以行为人强奸时对妇女意志的猜测为依据,而是应当基于行为人实施奸淫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被害人当时的行为来进行综合评定。”
04 证明难题: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强奸案件的核心证明难题在于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司法实践中,这一认定存在诸多挑战。
被害人的陈述固然重要,但并非唯一证据。如搜索结果所示:“为是不是违背妇女意志,主要证据就是女性自己的说法。女性出于种种目的,她可能不说实话,但男方很难去证明。”
因此,需要通过客观情况综合推断。根据《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
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这是由于强奸行为手段的多样性决定的:如行为人用药物将妇女麻醉,使妇女昏迷后强奸,被害妇女已无意识,根本不会有反抗行为。
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 从告发的时间及原因上认定:隐忍受屈后告发与立即报案反映不同的心理状态;
- 从行为人与被奸淫妇女的关系上认定:双方熟悉程度影响性行为的合意可能性;
- 从奸淫行为的时间、地点等客观环境上认定:不同环境下的反抗形式会有所不同。
陕西法院网的文章进一步明确:“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05 法律建议与防范措施
面对婚内强奸认定的复杂性,法律从业者和当事人需要采取谨慎态度。
对于律师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全面收集客观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告发时间和原因的证据、双方关系状态的证据、行为发生时的环境证据等。尤其是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阶段的证据,如分居协议、离婚诉讼受理通知书、感情破裂的证明材料等。
对于可能面临此类指控的人,需要注意:婚姻关系不是性暴力的保护伞。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应当尊重配偶的性自主权。特别是在婚姻出现危机、双方已分居或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更应谨慎行事。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案”的判决确立了重要先例:程某因父亲以死相逼赌气和吴某领了结婚证,但始终未共同生活并提出离婚。吴某酒后强行与程某发生关系,最终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一判决表明,即使存在形式上的婚姻关系,但缺乏婚姻实质要件的情况下,法律也会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
现代法律理论越来越倾向于认可,同居权是一种同居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建立在平等权上的性权利排斥任何一方使用暴力实现自己性权利的可能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时,法律的天平会更加倾向于保护个体的性自主权。正如法官在赵某案中所言:“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婚内强奸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难以估量。如果一个妻子把性生活作为爱慕的表达方式,而丈夫则出于自私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对其妻子所产生的心理损伤与其他强奸行为相比没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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