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10月15日,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泉州水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多个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予以罚款共计18224.73元!

0 1

合同价款1148047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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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水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148047元)0.5%的罚款,即人民币5740.24元的行政处罚。

0 2

合同价款990418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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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泉州水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990418元)0.5%的罚款,即人民币4952.09元的行政处罚。

0 3

合同价款907835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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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泉州水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907835元)0.5%的罚款,即人民币4539.18元的行政处罚。

0 3

合同价款598643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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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泉州水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598643元)0.5%的罚款,即人民币2993.22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海峡导报大泉州综合信用中国

武荣视界综合整理。图源见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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