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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这句警示大家都耳熟能详

但是常常有人当耳旁风

存在侥幸心理

案例一

10月16日22时40分许,兰山区启阳大队在陶然路与兴隆路交会处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

行动中,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8毫克/100毫升,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程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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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14时03分许,莒南县大队在西一路(泰山路)与南顺河路交叉路口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城区一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6毫克/100毫升,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醒

拒绝酒驾,方能“久”驾。无论白天黑夜、聚餐小酌还是节日宴请,只要开车,就请滴酒不沾。一次侥幸,可能换来终身遗憾。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临沂公安交警将持续严查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一经查获,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编辑 | 李毅、张潇方

审核 | 赵宁、张辰辰

签发 | 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