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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徐州多地人民政府官网发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具体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一起来看下

云龙区

云龙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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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将《云龙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云征补安置〔2025〕3号)进行公示,现公示期已满。经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汉风街道办事处张屯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张屯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156公顷(2.34亩)。其中,农用地0.156公顷(2.34亩),含耕地0.1508公顷(2.262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云龙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1日

云龙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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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将《云龙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云征补安置〔2025〕6号)进行公示,现公示期已满。经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内容如下:

一、征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郭庄街道办事处上河头社区、李庄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李庄社区集体所有土地4.7349公顷(71.0235亩)。其中,农用地4.7140公顷(70.7100亩),含耕地4.2805公顷(64.2075亩);建设用地0.0209公顷(0.3135亩)。

拟征收上河头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2035公顷(18.0525亩)。其中,农用地1.0971公顷(16.4565亩),含耕地0.6716公顷(10.0740亩);建设用地0.1064公顷(1.596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云龙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1日

新沂市

新沂市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新拟征地通〔202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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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新沂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港头镇付庄村、付庄村陶庄二组、陶庄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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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10月18日至2025年11月1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新沂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孟凡刚;电话:0516-88893280。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

新沂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新政通〔202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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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新拟征地通〔2025〕2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瓦窑镇马庄村马五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瓦窑镇马庄村马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8772公顷(13.158亩)。其中,农用地0.8772公顷(13.158亩),含耕地0.8772公顷(13.158亩)。

三、征收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新沂市政府门户网站(www.xy.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11月1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新沂市公园路28号(联系人:孟凡刚;电话:0516-88893280;邮编:2214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新沂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瓦窑镇国土资源所(联系人:庄岩;电话:0516-8857508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下载:

新沂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新政通〔20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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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新沂市钟吾街道官庄村、孔圩村、嶂仓村、北沟街道仲庄村、唐店街道八户村、尚营村、徐李村、马陵山镇黄甲村、尚河村、陈楼村、宋山村、小蒋村、小周村、邵店镇邵店村、邵西村、西鲍村、高流镇老范村、双塘镇段宅村集体土地127.23公顷(其中耕地64.9757公顷、其他农用地53.2572公顷、建设用地8.296公顷、未利用地0.7011公顷)转用和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自然资函〔2025〕5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建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徐州段)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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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下载:

贾汪区

贾汪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贾征补安置〔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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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贾拟征告〔2024〕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潘安湖街道荒里村,荒里村三组;马庄村,马庄村二组、三组;唐庄村,唐庄村五组、六组、七组、八组;瓦店社区、瓦店社区二组;西段庄社区,西段庄社区四组、八组。大吴街道瓦庄村,瓦庄村七组、八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潘安湖街道荒里村集体所有土地1.106公顷(16.59亩)。其中,农用地0.6737公顷(10.105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4323公顷(6.4845亩);

2.拟征收潘安湖街道荒里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3877公顷(5.8155亩)。其中,农用地0.0021公顷(0.031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3856公顷(5.784亩)。

3.拟征收潘安湖街道马庄村集体所有土地0.0055公顷(0.0825亩)。其中,农用地0.0055公顷(0.082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4.拟征收潘安湖街道马庄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2.9595公顷(44.3925亩)。其中,农用地2.849公顷(42.735亩),含耕地0.6公顷(9亩);建设用地0.0544公顷(0.816亩);未利用地 0.0561公顷(0.8415亩);

5.拟征收潘安湖街道马庄村三组集体所有土地2.3245公顷(34.8675亩)。其中,农用地2.1212公顷(31.818亩),含耕地0.0584公顷(0.876亩);建设用地0.2033公顷(3.0485亩);

6.拟征收潘安湖街道唐庄村集体所有土地0.1991公顷(2.9865亩)。其中,农用地0.0028公顷(0.042亩),含耕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1963公顷(2.9445亩);

7.拟征收潘安湖街道唐庄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4065公顷(6.0975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4065公顷(6.0975亩);

8.拟征收潘安湖街道唐庄村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6118公顷(9.177亩)。其中,农用地0.0392公顷(0.588亩),含耕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5726公顷(8.589亩);

9.拟征收潘安湖街道唐庄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2.0972公顷(31.458亩)。其中,农用地1.0938公顷(16.407亩),含耕地0.0263公顷(0.3945亩);建设用地0.0594公顷(0.891亩);未利用地0.944公顷(14.16亩);

10.拟征收潘安湖街道唐庄村八组集体所有土地1.0164公顷(15.246亩)。其中,农用地0.4211公顷(6.316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5941公顷(8.9115亩);未利用地0.0012公顷(0.018亩);

11.拟征收潘安湖街道瓦店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0051公顷(15.0765亩)。其中,农用地1.0051公顷(15.076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12.拟征收潘安湖街道瓦店社区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8018公顷(27.027亩)。其中,农用地1.19公顷(17.85亩),含耕地0.4195公顷(6.2925亩);建设用地0.6118公顷(9.177亩);

13.拟征收潘安湖街道西段庄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1463公顷(2.1945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1463公顷(2.1945亩);

14.拟征收潘安湖街道西段庄社区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6942公顷(10.413亩)。其中,农用地0.1464公顷(2.196亩),含耕地0.0024公顷(0.036亩);建设用地0.5478公顷(8.217亩);

15.拟征收潘安湖街道西段庄社区八组集体所有土地0.6749公顷(10.1235亩)。其中,农用地0.3866公顷(5.799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2883公顷(4.3245亩);

16.拟征收大吴街道瓦庄村集体所有土地0.0954公顷(1.431亩)。其中,农用地0.0622公顷(0.933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332公顷(0.498亩);

17.拟征收大吴街道瓦庄村七组集体所有土地0.0161公顷(0.2415亩)。其中,农用地0.0161公顷(0.241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18.拟征收大吴街道瓦庄村八组集体所有土地0.6553公顷(9.8295亩)。其中,农用地0.6553公顷(9.8295亩),含耕地0.4864公顷(7.296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贾汪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贾汪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jw.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潘安湖街道和荒里村,荒里村三组;马庄村,马庄村二组、三组;唐庄村,唐庄村五组、六组、七组、八组;瓦店社区、瓦店社区二组;西段庄社区,西段庄社区四组、八组。大吴街道和瓦庄村,瓦庄村七组、八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1月1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11月1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贾汪区建设大厦南楼305室(联系人:李传浩;电话:0516-68386168;邮编:22101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贾汪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1月1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分别至徐州市贾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安湖分所(联系人:魏聪;电话:0516-68008801)、大吴分所(联系人:王海洋;电话:0516-8703066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原(贾征补安置﹝2024﹞3号)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贾汪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睢宁县

睢宁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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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睢拟征告〔2025〕6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双沟镇园西村九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査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双沟镇园西村九组集体所有土地0.0731公顷,其中农用地0.0731公顷(含耕地0.038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睢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1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11月13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睢宁县商务中心6楼611室;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516-68060606;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516-88331491;邮编:221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1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沟所(地址:睢宁县双沟镇新华东路;联系人:贾先生;电话:0516-8037868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睢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4日

来源 | 云龙区人民政府网站、贾汪区人民政府网站、新沂市人民政府网站、睢宁县人民政府网站

徐州广电编辑 | 李彦凝

一审 | 蒋莉

二审 | 朱宸昕

三审 |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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