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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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晚报记者 韩瑜超

通 讯 员 钱贝贝

健身房里一场由保管戒指引发的赔偿纠纷,折射出无偿保管中那些不容忽视的法律责任。

近日,嘉兴南湖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保管戒指引发的财物损害赔偿案件。学员小美在健身时将一枚价值2万多元的戒指交给教练小张临时保管,不料戒指不翼而飞。谁该为这枚丢失的戒指负责?赔偿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小美是某健身房的资深会员,长期购买私教课,与教练小张相熟。在一次健身训练前,因佩戴戒指影响运动,小美便将戒指交给小张代为保管,小张随手将戒指塞进了自己的裤兜。待训练结束后,小美忘了取回戒指,小张也忘了归还。

直到第二天,小美发现戒指不见,急忙询问小张,二人才意识到戒指已丢失。尽管找遍了健身房,戒指仍下落不明。小美要求小张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她便将小张和健身房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作为保管人,虽是无偿帮忙,但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他将戒指随意放在裤兜,训练后未主动归还,事后也未妥善保管,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法院查明该健身房配有储物柜,供会员存放私人物品。小美为图方便,未按规定使用储物柜,而是将贵重物品交教练保管,健身结束后又忘记取回,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至于健身房,法院认为其已尽到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票据,案涉戒指价值22248元,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小张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美13348.8元。双方服判息诉,小张也已履行赔偿。

法官有话说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无偿保管人若因保管不善造成财物损失,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无偿帮人保管物品的情况很常见。法官说,虽然不收报酬,但保管人仍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己方过错导致被保管物品丢失、毁损;保管结束后应尽早交还物品,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帮忙是情分,尽责是本分,切勿因疏忽惹上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