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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一并起诉主债务人、担保人的,应依《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以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确定案件管辖权;担保合同另作不同约定的,不影响主合同管辖条款的适用。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2000年12月13日实施)

【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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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请】

某某银行诉请:

1. 判令福建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亿元及利息、罚息;

2. 判令某地产开发公司等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原告一并起诉主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被告异议】

某地产开发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1. 抵押合同约定“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不应由抵押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3. 请求将抵押合同纠纷移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

1.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福建某公司及担保人某地产开发公司等。

2. 主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争议向贷款人(某某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贷款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3. 抵押合同另约定“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主合同管辖条款不一致。

【法院认为】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一并起诉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选择的法院不一致的,仍以主合同为准。

本案中,债权人同时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属“一并提起诉讼”情形,应依主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所在地”即北京市法院确定管辖;抵押合同的另行约定不影响主合同管辖条款的适用。原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

【裁判过程】

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

驳回某地产开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号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某地产开发公司要求移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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