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王女士为配偶韩先生投保了两全险及意外险,累计意外身故保额16万元。2020年12月,韩先生在外务工期间因洗澡时煤气中毒不幸身故。家属依据村委会证明及报警记录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赔付1.05万元疾病身故金,拒付16万元意外险保险金,质疑村委会证明效力不足,并称缺乏权威机构认定材料。
面对拒赔,王女士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维权。开尔律师采取三方面行动:
一是补充组织3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报警记录、抢救心电图及事发照片等关键证据;
二是从法律角度指出保险公司混淆“形式证明”与“实质证明”,村委会证明经派出所盖章已具法律效力;
三是援引《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强调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提高理赔举证标准。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煤气中毒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向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4.9万元(已扣除前期赔付)。这一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保险消费者举证困境的充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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