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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应补税费均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近日,一自然人于2013年12月取得利息收入2320万元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合计近594万元被稽查!值得关注的是,税务局称,截至目前上述应补税费均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一稽处〔2025〕***号

郭**(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至2025年3月31日对你(地址:**省**市******)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与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债务关系,于2013年12月取得利息收入2320万元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你已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取得的2320万元的利息收入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12月,应补相关税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应补缴2013年12月营业税11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2013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120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2013年12月教育费附加34800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2013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23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6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截至目前上述应补税费均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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