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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洪)罚(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洪洞县赵城镇明达洗煤厂

法定代表人:李立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770145396G

地 址:洪洞县赵城镇杨堡村

根据我局随机抽查检查表(双随机检查)任务安排,2025年8月22日我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年入洗原煤180万吨技术改造项目(一条180万吨“跳汰+重介+浮选+螺旋+二次浮选”联合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内容且与原年入洗原煤180万吨(新增120万吨/年)跳汰洗煤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环审函(2015〕112号)文件内容不一致,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四、06-6-061)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9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洪)罚告(2025)14号)和2025年9月8日《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肆拾壹万捌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