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王某峰与王某力预谋在某处已关闭的金矿坑口内非法开采金矿。双方约定由王某峰出资,王某力负责招募工人并组织具体开采作业。此后,王某峰又联系被告人闫某明及王某祥(另案处理)参与作案。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该犯罪团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俗称“洗洞子”的堆浸法非法提取黄金,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2024年5月,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归案,王某力、闫某明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王某峰拒不认罪。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峰、王某力、闫某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洗洞”方法开采金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闫某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三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洗洞子”是通过使用提金剂、火碱等强腐蚀性化学药剂浸泡矿石,提取黄金的非法采矿方法。该方法不仅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更会对矿区周边土壤、水源造成持久性污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法院依法认定涉案金额达146万余元,均在“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内对各被告人判处了刑罚,体现了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司法态度。
本案中,王某峰虽未直接下矿参与开采,但其作为出资者和幕后组织者,提供资金、赃款收取渠道并指挥逃匿,依法被认定为主犯。在非法采矿类犯罪中,组织、出资、技术支持、销赃等环节均属犯罪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对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的王某力、闫某明依法从宽处理,其中闫某明因作用较小且认罪悔罪,适用缓刑,而对拒不认罪、试图逃避罪责的王某峰依法从严惩处,既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严肃性,也落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精神,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团伙、提高司法效率。
本案还通过到案发地巡回审理的方式警示社会公众:非法采矿行为破坏生态、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即便采用隐蔽手段或幕后操作,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 源: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编 辑: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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