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简政放权,累计推出多项资本项目外汇便利化举措,简化办理手续,便利企业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有利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1》汇发〔2019〕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1.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2.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
3.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4.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2》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3》银发〔2023〕231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通过线上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办理相关资本项目业务。
经营主体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应当向银行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银行认可且可以留存的真实、完整、清晰的电子单证。
《4》汇发〔2023〕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1.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
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2.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
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3.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
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5》汇发〔2025〕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1.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3.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4.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5.扩大跨境融资便利。
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6.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
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
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8.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9.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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