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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天全县人民法院

在日常生活中

父母与子女同住相守

常常基于信任

将存折交由子女保管

但当至亲离世、家人产生矛盾

曾经代为保管的存款被转移使用时

这笔钱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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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近日,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婆母起诉丧偶儿媳返还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小兰(化名)返还原告张婆婆(化名,81周岁)存款44221.64元,并督促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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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起,张婆婆与儿子小华(化名,已故)以及小华之妻小兰一起生活,其间,张婆婆将案涉存折交给小华和小兰,夫妻二人将张婆婆存折中的88443.28元转到了小兰的银行卡中。2024年9月,小华因病去世。2025年,张婆婆、小兰发生矛盾,张婆婆从小兰处搬离。张婆婆认为小兰未经其本人同意私自取用其存款,要求返还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兰全额返还存款8844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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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财产权的处分必须基于权利人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小兰主张系小华取用张婆婆存折中的88443.28元用于投资做生意、修缮房屋等家庭用途,但未能举证证明张婆婆曾授权其与小华处分存款或张婆婆有赠与存款的意思表示,故其二人取得并使用张婆婆存款缺乏合法依据。现小华已故去,基于各方的亲子、夫妻关系以及中国传统家庭的财产共有情况,若由小兰一人返还所有存款,有失公允,综合案件实际,依法确定由小兰返还已支取存款金额的一半即4422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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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中国家庭文化中,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保管压岁钱、成年子女为父母保管存折、养老金等严重依赖“亲情信用”的情况较为普遍。本案中,作为家庭核心成员的儿子小华已去世,家庭代际财产管理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人民法院在尊重传统家庭式生活实际的基础上,划清亲情伦理与财产权利的法律边界,既否定“以孝代权”的侵权行为,又结合共同生活等背景合理确定返还比例,在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家庭伦理中找到平衡点。该案的审理不仅彰显了司法在老年群体财产权益的有力保障,对规范家庭内部财产管理等同样具有建设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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